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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股票,按照1‰征收印花税 基金买卖股票免征印花税 机构法人买卖基金按2‰征收印花税 个人买卖基金按2‰征收印花税
书刊发行单位与订阅单位或个人之间书立的凭证,免征印花税 外国运输企业运输进口货物的,外国运输企业所持有的一份结算凭证,免征印花税 代理单位与委托单位之间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国有股权无偿转让划转行为,暂不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
印花税的纳税人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 印花税实行单一比例税率 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副本免征印花税 无息贷款合同每份贴花5元
对财产租赁合同的应纳税额超过1角但不足1元的,按1元贴花 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副本或抄本,免征印花税 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所立的书据,应缴纳印花税 外国政府向我国企业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免征印花税 无息、贴息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军队、武警__订立、领受的应税凭证,免征印花税 无息或者贴息借款合同 财产所有权人将财产赠与政府、学校、社会福利机构订立的产权转移书据 外国企业向中国企业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
农林作物保险合同 仓储保管合同 军事物资运输结算凭证 财产租赁合同
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抄本作为正本使用的,应另行贴花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改制的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要照章缴纳印花税 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暂免征收飞机租赁企业购机环节购销合同印花税
基金买卖股票暂免征收印花税 对个人投资者买卖基金份额暂免征收印花税 对个人投资者买卖股票暂免征收印花税 对企业投资者买卖基金份额暂免征收印花税
财产所有人将财产捐赠给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 无息、贴息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企业销售住房免征印花税 个人出租商业用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企业出租住房免征印花税
凡属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单位,其记载经营业务的账簿,按每件5元贴花 跨地区经营的分支机构使用的营业账簿,应由上一级税务机关指定在总机构所在地汇总缴纳印花税 印花税的应税凭证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凭证 在境外书立的应税凭证,可依法免征印花税
对财产租赁合同的应纳税额超过1角但不足1元的,按1元贴花 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副本或抄本,免征印花税 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所立的书据,应繳纳印花税 外国政府向我国企业提供优惠贷软所书立的合同,免征印花税 无息、贴息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发行单位与订阅单位之间书立的凭证 无息、贴息贷款合同 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 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学校所立的书据
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抄本作为正本使用的,应另行贴花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改制的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要照章缴纳印花税 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印花税应当在书立或领受时贴花 凡多贴印花税票者,可以申请退税或者抵扣 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印花税票应贴在应纳税凭证上,由纳税人注销或划销
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技术咨询合同 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 无息、贴息贷款合同
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副本免征印花税 贴息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对按0.5‰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 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所立书据免征印花税
财产所有人将财产捐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书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科税 已纳印花税凭证的副本或抄本,免征印花税 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立的合同,免征印花税 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权利、许可证照
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送给学校所书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继承、赠与股票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免征印花税 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业产品收购合同,免征印花税 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订立的租房合同,不区分用途,一律暂免征收印花税 无息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对个人投资者买卖股票暂免征收印花税 对个人投资者买卖基金份额暂免征收印花税 基金买卖股票暂免征收印花税 对企业投资者买卖基金份额暂免征收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