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领导下,单设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副部级,行使对煤矿安全监察的行政职能 设在地方的煤矿安全监察局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领导,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业务管理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在2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煤矿安全监察局,并在北京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设立两个直属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可单独向设在地方的煤矿安全监察局行文,重要文件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审议,必要时可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名义行文或联合行文 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矿安全监察局在大中型矿区设立煤矿安全监察分局,作为其派出机构,履行煤矿安全监察职能
按照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原则,依法行使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职权 监督检查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与煤矿企业贯彻实施煤矿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规程的情况 研究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参与起草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拟定煤矿安全生产规章,规程和安全标准,提出煤矿安全生产规划和目标 组织或参与煤矿重大,特大和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处理,负责全国煤矿事故与职业危害的统计分析,发布全国煤矿安全生产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