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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划分应充分利用现行行政区界或自然分界线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宜粗不宜细,严格限制三类区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时既要考虑环境空气质量现状,又要兼顾城市发展规划 不能随意降低原已划定的功能区的类别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宜细不宜粗,严格限制三类区
各类焚烧厂不允许建设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中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Ⅰ类功能区 各类焚烧厂不允许建设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中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Ⅱ类功能区 各类焚烧厂允许建设在《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1996)中规定的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功能区 各类焚烧厂不允许建设在居民区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地区
地表水环境质量Ⅰ类功能区 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功能区 环境空气质量二类功能区 地表水环境质量Ⅱ类功能区
地表水环境质量I类功能区 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功能区 环境空气质量二类功能区 地表水环境质量I2类功能区
在去污区和检查包装之间应设立缓冲带 在去污区和生活区之间应设立缓冲带 灭菌物品的处理流程应按污染递增的顺序 检查包装区和一般工作区之间可以无缓冲带
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 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 三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
各类焚烧厂不允许建设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I2类功能区 各类焚烧厂允许建设在《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中规定的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功能区 各类焚烧厂不允许建设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I1类功能区 各类焚烧厂不允许建设在居民区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地区
各类焚烧厂不允许建设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Ⅰ类功能区 各类焚烧厂不允许建设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Ⅱ类功能区 各类焚烧厂允许建设在《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中规定的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功能区 各类焚烧厂不允许建设在居民区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地区
地表水环境质量Ⅰ类功能区 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功能区 环境空气质量二类功能区 地表水环境质量Ⅱ类功能区
一类功能区不得小于3 km2 二类功能区不得小于8 km2 二类区中的生活区,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可能,有计划地分期分批从二类区迁出 三类区中的生活区,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可能,有计划地分期分批从三类区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