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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结婚后,乙的父母于2011年11月1日出资300万为甲乙购买了房屋,房屋产权登记在乙的名下,由于甲外出打工,乙长期在娘家居住,经夫妻协商将房屋出租。2012年4月20日,因甲在外出打工期间与他人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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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房屋认定为乙的个人财产  该房屋应视为乙的父母只对乙的赠与  房屋租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应当将房屋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并依法分割  
甲有权提出离婚诉讼并请求乙损害赔偿  乙有权提出离婚诉讼并请求甲损害赔偿  甲有权请求丙赔偿  该房屋属于甲、乙按份共有  
该房屋认定为乙的个人财产  该房屋应视为乙的父母只对乙的赠与  房屋租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应当将房屋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并依法分割  
因甲的父母的购房行为发生在甲乙结婚之后,故甲男父母的出资100万元应视作赠与甲乙双方,归甲乙共有  因该房屋登记在甲的名下,因此即使甲父母的出资行为发生在甲乙婚后,该出资应视作对甲一方的赠与,属于甲的个人财产  因为该房屋的按揭贷款主要由甲来偿还,因此离婚时,甲不必对乙进行补偿  虽然该房屋的按揭贷款主要由甲来偿迹,但是性质上仍属于夫妻共同还贷,故离婚时甲应就共同还贷以及相应财产增值部分对乙进行补偿  
甲父母所出资部分应归甲所有,属于甲个人婚前财产  甲父母所出资部分应归甲乙共有,属于甲乙夫妻共有财产  甲父母所出资部分应归还甲之父母  甲父母所出资部分应由甲、乙及甲之父母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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