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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 城市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 城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城市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政工程、城市规划、公安交通等部门,根据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编制城市道路发展规划 城市道路管理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新建的城市道路与铁路干线相交的,应当根据需要在城市规划中预留立体交通设施的建设位置 单位投资城市道路的,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并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城市总体规划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区域规划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市总体规划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公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区域规划
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 公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 城市总体规划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 区域规划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城市总体规划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公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区域规划
村庄集镇规划组织编制主体是县级人民政府 城市规划组织编制主体是城市人民政府 直辖市和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跨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由有关地区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编制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城市总体规划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区域规划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市总体规划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公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区域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主管部门 城市人民政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主管部门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适用于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养护、维修 城市道路管理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市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政工程、城市规划、公安交通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道路发展规划 政府投资建设城市道路的,应当根据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由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建设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城市总体规划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区域规划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市总体规划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公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区域规划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政工程、城市规划、公安交通等部门,根据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编制城市道路发展规划 城市道路管理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新建的城市道路与铁路干线相交的,应当根据需要在城市规划中预留立体交通设施的建设位置 单位投资城市道路的,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并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政工程、城市规划、公安交通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道路发展规划 《公路法》规定: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公路的保护 《城市规划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广场、绿地、__供电走廊和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 《城市规划法》规定:规划和新建村镇、开发区,应当与公路保持规定的距离并避免在公路两侧对应进行,防止造成公路街道化,影响公路的运行安全与畅通
城市人民政府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 开发建设单位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 城市规划管理部门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市容管理部门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 城市规划管理部门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 建设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
村庄集镇规划组织编制主体是县级人民政府 堿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主体是城市人民政府 直辖市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