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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按照规定领用财政部门监制、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 是否有私自印制、伪造、买卖非税收入票据的违法行为。 是否有违规发放和销毁非税收入票据的行为。D、是否违规缓减免非税收入。
不得挪作他用, 也不得转让 转借、代开和串用 单位可以自用
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利用假发票套取现金,私存私放 擅自销毁收费票据 使用伪造的票据监制章
因填写错误等原因而作废的财政票据,应当加盖“作废”截记或者注明“作废”字样,并将收据联销毁。 填写财政票据应做到“字迹清楚,各联次内容金额一致,填写错误的,可涂改。 使用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财政票据,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 财政票证使用完毕后应当按要求填写相关资料按顺序清理票据存根,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擅自提高非税收入执收标准、扩大执收范围; 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转让、出借、代开非税收入票据; 擅自缓征、减征、免征非税收入; 应收不收、应罚不罚;
转让、出借、串用、代开财政票据; 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票据; 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票据专用章; 按要求填开使用财政票据,字迹清楚、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
字迹清楚、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 因填写错误等原因而作废的财政票据,应当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各联次,不得擅自销毁; 填写财政票据应当统一使用中文。财政票据以两种文字印制的,可以同时使用另一种文字填写; 填写错误的财政票据,销毁即可。
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和超范围使用专用收据 利用专用收据乱收费或收取超出规定范围和标准的资金 擅自转借、转让、代开、买卖、销毁、涂改专用收据 其他未按规定或违反使用专用收据的行为
转让、买卖、出租、出借、冒用或者伪造 转让、出租、出借、冒用或者伪造 转让、买卖、出租、冒用或者伪造 转让、买卖、出租、出借
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利用假发票套取现金,私存私放 擅自销毁收费票据 使用伪造的票据监制章
预算业务管理 收支业务管理 政府采购业务管理 销售管理
未经批准印制和使用票据的; 私自刻制、使用和伪造票据监制章的; 伪造、制贩假收费票据的; 未按规定使用收费票据的; 擅自转借、转让、代开、买卖、销毁、涂改收费票据的; 利用收费票据乱收费的; 互相串用收费票据的; 管理不善,丢失毁损收费票据的; I、其他违反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