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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法及其他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因偷税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或者骗取的退税款,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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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法》第52条所称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少缴、未缴税款,其中,税务机关的责任是指税务机关适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不当或者执法行为违法。  《税收征管法》第52条所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是指纳税人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  《税收征管法》第52条所称有特殊情况,追征期可延长到五年,其中特殊情况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因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单笔数额在100,000元以上的。  《税收征管法》第52条规定的补缴和追征税款、滞纳金的期限,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缴税款发生之日起计算。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  纳税担保人  纳税人  
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拒绝或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照相或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涉税资料的;  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  
纳税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  纳税人纳税义务履行情况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的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及税法规定的其他义务的履行情况  
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税收收入总量和进度  其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生产经营情况  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  纳税担保人  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未经税务机关依法委托征收税款的,责令退还收取的税款,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  非法为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实施虚假纳税担保提供方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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