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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规定了两种上市公司收购方式,即要约收购与委托收购 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 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投资者持有―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达25%时,继续进行收购,应向该上市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 收购要约期限届满,收购人持有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90%以上的,其余仍持有该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要求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收购其持有的股票
甲在持有该股票3万股的情况下,于6月8日购进1万股;同日,再次购进5000股 乙在持有该股票3.5万股的情况下,于6月8日购进1.5万股;次日,卖出1万股 丙在持有该股票4万股的情况下,于6月8日购进1万股。6月10日,购进5000股 丁在持有该股票2.5万股的情况下,于6月8日购进1.5万股。次日,卖出1万股
甲在持有该股票3万股的情况下,于6月8日购进1万股,同日再次购进5000股 乙在持有该股票3.5万股的情况下,于6月8日购进1.5万股,次日卖出1万股 丙在持有该股票4万股的情况下,于6月8日购进1万股;6月10日购进5000股 丁在持有该股票2.5万股的情况下,于6月8日购进1.5万股,次日卖出1万股
甲在持有该股票3万股的情况下,于6月8日购进1万股,同日,再次购进5000股 乙在持有该股票3.5万股的情况下,于6月8日购进1.5万股,次日,卖出1万股 丙在持有该股票4万股的情况下,于6月8日购进1万股,6月10日,购进5000股 丁在持有该股票2.5万股的情况下,于6月8日购进1.5万股,次日,卖出1万股
Ⅱ.Ⅲ.Ⅳ Ⅰ.Ⅲ.Ⅳ Ⅰ.Ⅱ.Ⅲ Ⅰ.Ⅱ.Ⅲ.Ⅳ
通知上市公司,由上市公司报告给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报告,同时通知该上市公司 向证券交易所报告,由证券交易所报告给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只须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25%;5%;2 25%;25%;3 5%;5%;2 5%;25%;3
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作出书面报告 向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 予以公告 通知上市公司持股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