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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合同已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 登记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该抵押物已登记的,按照规定清偿;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抵押物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抵押合同已公证生效的,按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 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抵押物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的先后顺序清偿 抵押合同已登记生效的,并且抵押物登记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抵押物未登记的先于已登记的受偿
抵押担保的范围只包括主债权及利息,不包括违约金 抵押权不因抵押物的灭失而消灭 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时,抵押权也消灭 抵押期间,抵押人不得转让己办理登记的抵押物
有些抵押物须强制登记,有些抵押物可自愿登记 所有抵押物必须实行强制登记 抵押借款合同自签章之日起生效 抵押物登记一般实行自愿登记原则
所有抵押物必须实行强制登记 有些抵押物须强制登记, 有些抵押物可自愿登记 抵押借款合同自签章之日起生效 抵押物登记一般实行自愿登记原则
抵押物价值的大小 抵押物权证的真伪 抵押物的面积 抵押人的信誉 抵押物是否已经抵押
以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或者乡、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林木、车辆、企业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当事人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口起生效 以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或者乡、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林木、车辆、企业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当事人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未办理登记的,抵押合同仍然成立,但是不得对抗第三人 以法律规定的其他财产抵押的,当事人可以办理抵押物登记,未办理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以法律规定的其他财产抵押的,当事人可以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汜之日起生效
抵押借款合同自签章之日起生效 所有抵押物必须实行强制登记 有些抵押物须强制登记,有些抵押物可自愿登记 抵押物登记一般实行自愿登记原则
未登记的受偿先于抵押物登记 抵押合同已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 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抵押合同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的,按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抵押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的,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受偿 抵押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的,抵押物均已登记的,按合同生效的先后顺序清偿 抵押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的,抵押物均未登记的,按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因登记部门的原因致使抵押物进行连续登记的,抵押物第一次登记的日期,视为抵押登记的日期 第三人与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共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抵押人对共有物享有的份额 抵押物与其从物为两个以上的人分别所有时,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抵押物的从物 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不包括抵押物因财产保全或者执行程序被查封后或债务人、抵押人破产后发生的债权
抵押物的合法性 抵押物已设定抵押权属情况 抵押物是否真实存在、存续状态 抵押物是否已到有关部门办理必要的登记手续
确保抵押物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安全性 及时办理抵押登记或预抵押登记,确保银行抵押权利的有效性 合理评估抵押物价值 确保抵押物的流动性
抵押借款合同自签章之日起生效 所有抵押物必须实行强制登记 有些抵押物须强制登记, 有些抵押物可自愿登记 抵押物登记一般实行自愿登记原则
合理评估抵押物价值 确保抵押物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安全性 及时办理抵押登记或预抵押登记 确保抵押合同的有效性 贷款发生风险时及时处置抵押物
抵押物价值的大小 抵押物权证的真伪 抵押物的面积 抵押人的信誉 抵押物是否已经抵押
应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应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可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可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抵押物的合法有效性 抵押物重复抵押 抵押物价值高估、不足值 抵押率偏低 抵押登记存在瑕疵
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只需要通知抵押权人 转让抵押物和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人不得转让 抵押人的行为中有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 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归抵押人所有 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失,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作为抵押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