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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产品的经营者 进口产品的经营者 进口产品的生产者 进口产品的消费者
对于经初步裁定确定倾销或补贴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或临时反补贴措施 临时反倾销措施和临时反补贴措施都包括:征收临时反倾销税或临时反补贴税,提供保证金、保函等担保形式 临时反倾销税和临时反补贴税的数额不得超过初步裁定确定的倾销或补贴幅度 临时反倾销措施和临时反补贴措施都自公告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特殊情况下延至9个月
倾销损害是指进口产品对我国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或实质阻碍产业的建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增加了关于第三国倾销、反规避等规定 反倾销税对终裁裁定公告之日起进口的产品适用,但在特殊情况下,对实施临时反倾销税的期间追溯征收反倾销税的,采取多退少补的原则 商务部认为出口经营者做出的价格承诺能够接受并符合公共利益的,可以决定中止或者终止反倾销调查,不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或者征收反倾销税
出产品的经营者 进口产品的经营者 进口产品的生产者 进口产品的消费者
出口产品的经营者 进口产品的经营者 进口产品的生产者 进口产品的消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