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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向法人发行的股票,只能是记名股票 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只能是无记名股票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发行价格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股份有限公司同次发行的股票必须同股同价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可以取消 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变更
甲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250万股 甲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资金可以从资本公积金中支出 甲股份有限公司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在甲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期间不得享有表决权 甲股份有限公司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
甲上市公司的董事A在甲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转让自己所持甲公司股票的 20% 乙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B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公司成立之日起第3年转让 丙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C在其离职后的第4个月将其持有的丙公司股份转让 丁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D在任职期间内某一年将其持有的丁公司股份转让10%
1993年6月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在香港上市 2000年6月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在台湾上市 2000年6月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在香港上市 1993年6月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在纳斯达克上市
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原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股份有限公司承继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并依照《公司法》有关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办理 原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作为拟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将其净资产按1:1的比例投入到拟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具有资合、开放性及没立程序简单的特点,股份有限公司具有人合兼资合、封闭及设立程序相对复杂的特点
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时,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有限责任公司继承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时,应当依法变更
甲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250万股 甲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资金可以从资本公积中支出 甲股份有限公司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在甲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期间不得享有表决权 甲股份有限公司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
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合并后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合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原有限责任公司净资产额根据拟合并的股份有限公司每股所含净资产额折成的股份额与原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总额之和 采取吸收合并形式的,被接纳方公司的成立日期为合并后公司的成立日期 公司投资者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而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合同、章程自审批机关变更或者核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生效
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时,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有限责任公司继承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时,应当依法变更
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原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股份有限公司承继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并依照《公司法》有关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办理 原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作为拟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将其净资产按1:1的比例投入到拟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具有资合、开放性及设立程序简单的特点,股份有限公司具有人合兼资合、封闭及设立程序相对复杂的特点
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只能是无记名股票 股份有限公司同次发行的同类股票必须同股同价 股份有限公司向法人,公司发起人发行的股票,只能是记名股票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发行价格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合并后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合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原有限责任公司净资产额根据拟合并的股份有限公司每股所含净资产额折成的股份额与原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总额之和 采取吸收合并形式的,被接纳方公司的成立日期为合并后公司的成立日期 公司投资者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而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合同、章程自审批机关变更或者核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