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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受理 驳回破产申请 通过破产财产变价方案 不予批准重整计划 不予认可和解协议
对甲企业,管理人可以主张远大公司的清偿无效 乙企业已经合法有效地清偿了债务,管理人只能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卷款而逃的财务科长的责任,讨回企业财产 管理人应当通知作出执行文书的外地法院,申请中止该执行程序,而将丙企业的债权列入破产债权 为了远大公司的利益,管理人可以决定继续履行与丁企业之间的合同,丁企业由此产生的债权可以优先于普通无担保债权受偿
不予受理 驳回破产申请 通过破产财产变价方案 不予批准重整计划 不予认可和解协议
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向甲公司申请取回 向人民法院申请取回 向管理人申请取回 自行取回
2007年2月21日,新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因投资计划失败,背负巨额债务到期无法清偿,已经资不抵债,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2007年3月13日,富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拖欠中国银行债务到期不能清偿且资不抵债,被中国银行申请宣告破产 2007年6月19日,V市商业银行因无法清偿到期债务,资不抵债,经银监会批准,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破产 2007年9月3日,米尼服装股份有限公司召集股__会,经表决通过决议终止公司经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向甲公司申请取回 向人民法院申请取回 向管理人申请取回 自行取回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属于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财产,为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 2006年8月,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了与丙有限责任公司保持长期的合作关系,决定免除丙有限责任公司所欠他的50万元债务,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该行为 2006年5月开始,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就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是2006年6月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仍然偿还了所欠甲银行的 100万元已到期的贷款,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该行为 对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该行为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乙有限责任公司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如果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甲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破产申请后,在审理过程中,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乙有限责任公司只是因为经营失误导致严重损失,并非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裁定驳回申请 在向人民法院提出该破产申请时,甲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乙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甲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申请的裁定,如果甲有限责任公司不上诉,自裁定作出之日起15日后将发生效力
甲公司应优先清偿乙商业银行的贷款 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对甲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 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前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对乙商业银行起诉的审理
甲因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执行期满3年半 乙2年前被任命为一家长期经营不善、负债累累的国有企业的厂长,上任仅仅3个月,该企业即被宣告破产 丙60岁,曾任当地基层法院法官,现已退休 丁因给父亲治病,欠债10万元尚未清偿
佳美有限责任公司因为经营失误,导致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其债权人物美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佳美有限责任公司进行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佳美有限责任公司因为经营失误,导致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其债权人物美有限责任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对佳美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佳美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请求撤回申请 佳美有限责任公司因为经营失误,导致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其债权人物美有限责任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对佳美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人民法院最长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2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佳美有限责任公司因为经营失误,导致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其向人民法院提出对佳美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因为案情复杂,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未能作出决定是否受理,需要延长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应当经上一级人民法院院长批准
不受理 驳回申请 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和解协议无效
A公司可以自行向人民法院提出进行重整的申请 B公司应该在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A公司破产的申请后才能提出对A公司重整的申请 B公司申请对A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人民法院受理破产后宣告破产前,A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B公司申请对A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人民法院受理破产后宣告破产前,王某作为拥有A公司15%出资额的股东,可以申请重整
甲公司应优先清偿乙商业银行的贷款 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对甲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 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前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对乙商业银行起诉的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