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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总长 船宽 上甲板长 上甲板以下围蔽处所的船舶线型
未按照《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客户资产的托管 未按照《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将有关材料置备于营业场所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及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未按照《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管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或者履行托管职责 违反《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与客户签订资产管理合同
新船; 改装或改建或改变用途后吨位有变更的现有船舶; 变更船舶所有人或船籍港的现有船舶; 船舶所有人要求进行吨位丈量的现有船舶。
新船 改装或改建后吨位有变更的现有船舶 改变用途后吨位有变更的现有船舶 船舶所有人要求进行吨位丈量的现有船舶
自本法规生效之日起新建的船舶 自本法规生效之日起经改装或改建,影响到吨位变更的船舶 现有船舶 自本法规生效之日新建的旧式木帆船
安健环设施 运行状况 视觉识别系统 办公、生活设施
船检机构在提请时提供大船小证治理期间,加盖”2009吨位丈量专项检查合格”专用章的原吨位证书 船检机构在提请时,提供了按照《船舶吨位丈量统一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将经审查批准的有关图纸资料 该船为1992年9月30前安放龙骨的,可直接换发新版吨位证书 提请时提供船检机构盖章确认的检验证书簿复印件
自本法规生效之日起新建的船舶 自本法规生效之日起经改装或改建,影响到吨位变更的船舶 对自本法规生效之日前已按《1969年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或《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1992)丈量吨位的现有船舶,可不必重新丈量 旧式木帆船作为法规中规定的特定船舶,部分适用于本法规
“统一领导、统一管理”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分级领导、分级管理” “分级领导、统一管理”
分级管理,统一负责 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统一管理,统一负责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或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船长20米及以上的船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或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船长20米以上的船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或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总长20米及以上的船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船长20米及以上的船舶。
2011,3,1 2011,3,1 2011,9,1 2011,6,1
新船 自本法规生效之日起经改建而影响到吨位变更的现有船舶 自本法规生效之日起经的所有现有船舶 船舶所有人要求按本法规第3篇的规定进行吨位丈量的现有船舶
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统一管理、统一负责 分级管理、统一负责
船宽的测量值与批准图纸相关参数误差不得超过0.5% 上甲板长的测量值与批准图纸相关参数误差不得超过1% 100米及以上的大尺度长度测量值误差最多不得超过50厘米 对于2米及以下的型深等小尺度测量值误差最多不得超过2厘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