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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外国投资者进行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的,应当取得国家相关部门的批准,适用中国法律,服从中国的司法、仲裁管辖 被收购公司在境内、境外同时上市的,收购人除应当遵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外,还应当遵守境外上市地的相关规定 外国投资者收购上市公司及在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发生变动的,除应当遵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外国投资者投资上市公司的相关规定
采用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其预定收购的股份比例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 要约收购期间,收购人不得撤销收购要约,也不得变更收购要约 收购人对同一种类股票的要约价格不得低于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12个月内收购人取得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 要约收购期间,被收购公司董事不得辞职
收购人最近3年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不得收购上市公司 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不得收购上市公司 发出收购要约的收购人在收购要约期限届满,不按照约定支付收购价款或者购买预受股份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年内不得收购上市公司 收购人向中国证监会报送要约收购报告书后,在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之前,拟自行取消收购计划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取消收购计划的申请及原因说明,并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该收购人不得收购上市公司 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不得收购上市公司
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内收购人取得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 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60个交易日内收购人取得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 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3个月内收购人取得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 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内收购人取得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
Ⅰ.Ⅲ.Ⅳ Ⅰ.Ⅱ.Ⅳ Ⅰ.Ⅱ.Ⅲ Ⅰ.Ⅱ.Ⅲ.Ⅳ Ⅲ.Ⅳ
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有到期未清偿的情形,但现在已经清偿 收购人为自然人
继续执行已经订立的合同 继续执行股__会已经作出的决议 提议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提议回购上市公司股份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决定》 《反垄断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以要约方式收购一个上市公司股份的,其预定收购的股份比例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 收购期限届满,发出部分要约的收购人应当按照收购要约约定的条件购买被收购公司股东预受的股份,预受要约股份的数量超过预定收购数量时,收购人应当按照同等比例收购预受要约的股份 发出竞争要约的收购人最迟不得晚于初始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15日发出要约收购的提示性公告 出现竞争要约时,发出初始要约的收购人变更收购要约距初始要约收购期限届满不足15日的,应当延长收购期限,延长后的要约期应当不少于15日,不得超过最后一个竞争要约的期满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