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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案件受理的法律效果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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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对未到期债务提前清偿的  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两个月,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的  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两个月,债务人放弃自己债权的  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不积极协助进行清算工作的  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继续进行经营活动的  
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对未到期债务提前清偿的   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2个月,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的   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2个月,债务人放弃自己债权的   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不积极协助进行清算工作的   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继续进行经营活动的  
已经审结但未执行的,应当中止执行,由债权人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尚未审结且另无连带责任人的,应当中止诉讼,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尚未审结且另无连带责任人的,应当终结诉讼,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尚未审结且另有连带责任人的,应当中止诉讼,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人民法院受理丙企业的破产案件后,丙企业的保证责任免除  人民法院受理丙企业的破产案件后,丙企业的保证责任不得因其破产而免除  丙企业的补充责任应按债权人申报的破产债权数额确定  丙企业的补充责任应按债权人实际分配的财产数额确定  
与债权人有尚未了结债务的人  曾被吊销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的人  破产案件受理的4年前曾担任债务人董事的人  破产案件受理前2年内曾担任债务人法律顾问的人  
破产案件的管辖  破产案件的审查与受理  指定管理人接管破产企业  破产财产的变价与分配  破产程序的终结  
人民法院受理丙企业的破产案件后,丙企业的保证责任免除  人民法院受理丙企业的破产案件后,丙企业的保证责任不得因其破产而免除  丙企业的补充责任应按乙银行申报的破产债权数额确定  丙企业的补充责任应按乙银行实际分配的财产数额确定  
移送受理破产案件法院合并审理  终结诉讼,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中止诉讼,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待破产程序终结后,原案件恢复审理,债权人再追究连带责任人的民事责任  中止诉讼,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不再追究连带责任人的民事责任  
将案件移送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  与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联合审理  在企业被宣告破产后继续审理  继续审理  
破产申请书作出时间  破产申请书送达时间  受理通知书作出时间  受理通知书送达时间  
纳入国家计划的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案件  由债务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的案件  破产申请受理前,根据有关规定已经成立清算组,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司法解释有关规定的案件  有关法律规定的金融机构破产案件  
已经审结但未执行的,应当中止执行,由债权人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尚未审结且另无连带责任人的,应当终结诉讼,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尚未审结且另有连带责任人的,应当中止诉讼,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待破产程序终结后,恢复审理  已经审结正在执行的,继续执行该经济纠纷案件,直至案件终结  
人民法院受理丙企业的破产案件后,丙企业的保证责任免除  人民法院受理丙企业的破产案件后,丙企业的保证责任不得因其破产而免除  丙企业的补充责任应按乙银行申报的破产债权数额确定  丙企业的补充责任应按乙银行实际分配的财产数额确定  
已经审结但未执行的,应当中止执行,由债权人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尚未审结且另无连带责任人的,应当中止诉讼,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尚未审结且另无连带责任人的,应当终结诉讼,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尚未审结且另有连带责任人的,应当中止诉讼,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