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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开采或者生产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资源税的,以收购未税矿产品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为课税数量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开采或者生产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资源税的,以收购未税矿产品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为课税数量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非生产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以此作为课税数量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开采或者生产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资源税的,以收购未税矿产品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为课税数量
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实际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自用于生产非应税产品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者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开采数量为课税数量
某油田自产自用的天然气,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某煤矿对外销售的原煤,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某盐场以自产液体盐加工固体盐后销售的,以使用的液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 某铁矿山自产自用的铁矿石,以实际移送使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开采或者生产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 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按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凡直接对外销售的,以实际产量为课税数量 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和稀油划分不清楚或不易划分的,统一按原油的数量课税 无法正确计算原煤动用量的自用原煤,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产量折算成原煤动用量作为课税数量 纳税人自产自用金属矿产品的,以实际移送使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开采或者生产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资源税的,以收购未税矿产品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为课税数量
某油田自产自用的天然气,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某煤矿对外销售自己开采的原煤,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某盐场以自产液体盐加工固体盐后销售的,以使用的液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 某煤矿自产自用的原煤,以实际移送使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凡直接对外销售的,以实际产量为课税数量 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和稀油划分不清楚或不易划分的,统一按原油数量课税 无法正确计算原煤动用量的自用原煤,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产量折算成原煤动用量作为课税数量 纳税人自产自用金属矿产品的,以实际移送使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凡直接对外销售的,以实际产量为课税数量 金属矿产品原矿,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煤加工为洗选煤销售的,以洗选煤销售额乘以折算率作为应税煤炭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 纳税人自产自用金属矿产品的,以实际移送使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液体盐加工固体盐出售的,按加工的固体盐数量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