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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陈某和崔某是邻居,素来不和。8月14日,两人因发生口角随即扭打起来。崔某的母亲在劝架时被陈某的儿子推倒。事后,陈某以“脑震荡”为由,起诉要求崔某赔偿全部经济损失450元。人民法院受理了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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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陈某、吴某两人推选—人作为原告  应以陈某、吴某两人为共同原告  若陈某起诉,则陈某为原告;若吴某起诉,则吴某为原告  应以好邻居洗衣店为原告  
B县人民政府  B县公安局  A市公安局  A市人民政府  A市公安局内设的负责复议的法制工作办公室  
要求崔某10日内提交答辩状  法院同意崔某的顺延要求,同意延长10日  法院在宣判后2日内将判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法院告知双方当事人务必在9月29日前上诉  
书记员委托勤杂工送达出庭通知书  开庭通知书送达给不满18岁的邻家小孩  开庭通知书应直接送达本人,本人不在,应由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  送达人必须是法院的专职工作人员,勤杂工不能作为送达人  
不能将陈某的儿子追加为第三人  能将陈某的儿子追加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不能将崔某的母亲追加为第三人  能将崔某的母亲追加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行政执法行为  行为罚  行政处罚  人身自由罚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反诉不成立  反诉可成立  本诉与反诉当然合并审理  反诉虽不成立,但两诉可以合并审理  
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违反法定程序的  超越或者__的  适用依据错误的  内容不当的  
陈某,其身份为原告  B县公安局,其身份是被告  石某,其身份为第三人  复议机关,其身份是被告  B县公安局,其身份是第三人  
8月1日,甲到公安机关报案称被邻居王某殴打,公安机关8月14日找到王某后才受案,本案的办案期限一般为30日,即8月14日至9月12日  8月1日,甲到公安机关报案称被邻居王某殴打,公安机关当日受案,8月2日至5日对甲进行伤情鉴定,本案的办案期限一般为30日,即8月1日至30日  8月1日,甲到公安机关报案称被邻居王某殴打,公安机关当日受案,8月11日,公安机关对甲和王某进行了一次调解,未达成协议,本案的办案期限一般为30日,即8月11日至9月10日  8月1日,甲到公安机关报案称被邻居王某殴打,公安机关当日受案,8月11日,公安机关对甲和王某进行了一次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约定9月1日前王某付清药费和误工费,9月1日,甲到公安机关反映,王某未履行协议,本案的办案期限一般为30日,即8月11日至9月10日  
能将陈某的儿子追加为共同原告  不能将陈某的儿子追加为共同原告  能将崔某的母亲追加为共同被告  不能将崔某的母亲追加为共同被告  
甲与邻居黄某因纠纷产生口角,黄某突然抄起木棍击打甲的脚踝,甲顺手抓住木棍,由于疼痛难忍,用力一甩,黄某站立不稳,摔倒在地,致轻微伤  乙与邻居老头陈某因土地纠纷发生拉扯推搡,乙明知陈某体弱,突然发力把陈某推到在地,致陈某轻微伤  丙因与邻居华某不和,华某的孩子经常到丙门口玩耍,丙驱使自家小狗咬伤华某小孩  丁与邻居刘某不和,丁知道刘某每天一早骑自行车去买菜要下一陡坡,丙趁夜晚把丙停放在门口的自行车的刹车弄坏。次日早上,刘某骑车下坡时摔成轻微伤  
由陈某、吴某两人推选一人作为原告  应以陈某、吴某两人为共同原告  若陈某起诉,则陈某为原告;若吴某起诉,则吴某为原告  应以好邻居洗衣店为原告  
由陈某、吴某两人推选—人作为原告  应以陈某、吴某两人为共同原告  若陈某起诉,则陈某为原告;若吴某起诉,则吴某为原告  应以好邻居洗衣店为原告  
张某说,自己对李某的债务在两人结婚后,已经因混同而消灭了  张某说,自己对李某的债务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  张某说,自己对李某的债务已经抵销了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应交的房屋住宿费  张某说,当年的借款合同并未约定利息,因此自己不应该支付李某利息  
陈某,其身份为原告  B县公安局,其身份是被告  石某,其身份为第三人  复议机关,其身份是被告  B县公安局,其身份是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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