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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的甲公司与南京的乙公司在上海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履行地在武汉。履行期限到来以后,乙公司在长沙交付了货物。由于货物出现质量问题,甲公司欲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请问:除可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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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公司达成合意时  甲公司签字、盖章时  乙公司收到甲公司签字、盖章的合同时  乙公司签字、盖章时  
因丙公司已明确声明不接受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所以仲裁条款对其无效  因丙公司受让合同中的债权债务,所以仲裁条款对其有效  丙公司声明只有取得甲公司同意,该仲裁条款对丙公司才无效  丙公司声明只有取得乙公司同意,该仲裁条款对丙公司才无效  
原一审人民法院  北京甲公司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  上海乙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  第二审人民法院  
由最先立案的法院人民管辖  由最先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  由两个法院协商解决  由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判决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依法改判  只能依法改判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没有约定,双方当事人又达不成补充协议时  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双方当事人又达不成补充协议时  买卖合同无效时  双方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时  
视为没有成立  按照合同签订地的建材价格履行  按照乙公司所在地的建材价格履行  按照货物所在地的建材价格履行  
视为没有成立  按照合同签订地的建材价格履行  按照乙公司所在地的建材价格履行  按照货物所在地的建材价格履行  
双方应在青岛交货、付款  甲公司应当在北京交货  乙公司应当在上海付款  乙公司应当在北京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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