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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原甲公司负责人承担 由丙或丁公司全部承担 由丙、丁两公司按比例承担 由丙、丁两公司连带承担 因甲公司分立而消灭
该协议有效,但只具有内部效力,在归还欠款问题上,应当由乙公司和丙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该协议违背了合同法的规定因此无效,应当由乙公司和丙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该协议有效,应当由乙公司承担清偿责任 该协议效力待定,如果乙丙两公司有还款能力,则依据协议约定履行,否则,由该两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该协议仅对乙丙两公司具有约束力,对甲公司的债权人并非当然有效 该协议无效,应当由乙丙两公司对甲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该协议有效,甲公司的债权人只能请求乙公司对甲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该协议效力待定,应当由甲公司的债权人选择分立后的公司清偿债务
应当由甲公司承担全部债务 乙公司与丙公司均不承担清偿债务 应当由乙,丙公司承担连带债务 应当由乙公司承担全部债务
乙公司与丙公司均不承担清偿责任 应当由乙、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应当由甲公司承担全部债务 应当由乙公司承担全部债务
应当由甲公司承担全部债务 乙公司与丙公司均不承担清偿债务 应当由乙丙公司承担连带债务 应当由乙公司承担全部债务
应当由甲公司承担全部债务 乙公司与丙公司均不承担清偿债务 应当南乙丙公司承担连带债务 应当由乙公司承担全部债务
甲公司已不存在,此债务消灭 由乙丙两公司连带偿还 若乙丙两公司内部约定由乙公司偿还,则债权人就不得要求丙偿还债务 乙丙两公司之间约定偿还比例的,债权人不得要求其中任何一个公司超过比例偿还债务
应当由乙、丙两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乙公司与丙公司均不承担清偿责任 应当由甲公司承担全部债务 应当由乙公司承担全部债务
甲公司的分立应当由董事会一致同意 该约定无效,应当由乙丙两公司对甲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该约定有效,甲公司的债权人依照其约定请求乙公司对甲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对分立持异议的股东享有股份回购请求权
该协议仅对乙丙两公司具有约束力,对甲公司的债权人并非当然有效 该协议无效,应当由乙丙两公司对甲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该协议有效,甲公司的债权人只能请求乙公司对甲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该协议效力待定,应当由甲公司的债权人选择分立后的公司清偿债务
该协议仅对乙丙两公司具有约束力,对甲公司的债权人没有约束力 该协议无效,应当由乙丙两公司对甲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该协议有效,甲公司的债权人只能请求乙公司对甲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该协议效力待定,应当由甲公司的债权人选择分立后的公司清偿债务
由乙,丙两公司连带偿还 若乙,丙两公司内部约定由乙公司偿还,则债权人就不得要求丙偿还债务 甲公司已不存在,此债务消灭 乙,丙两公司之间约定偿还比例的,债权人不得要求其中任何一个公司超过比例偿还债务
该协议仅对乙丙两公司具有约束力,对甲公司的债权人并非当然有效 该协议无效,应当由乙丙两公司对甲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该协议有效,甲公司的债权人只能请求乙公司对甲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该协议效力待定,应当由甲公司的债权入选择分立后的公司清偿债务
该协议仅对乙丙两公司具有约束力,对甲公司的债权人并非当然有效 该协议无效,应当由乙丙两公司对甲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该协议有效,甲公司的债权人只能请求乙公司对甲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该协议效力待定,应当由甲公司的债权人选择分立后的公司清偿债务
甲公司将其全部资产分割设立乙、丙公司,即乙、丙公司为甲公司派生出来,因此此分立为派生分立 甲公司需办理注销登记,乙、丙公司需办理设立登记 甲公司的债务由乙、丙公司按所达成的协议承担 由于乙、丙公司承担甲公司的债务,对债权人没有损害,因此该分立无需通知债权人
该协议无效,应当由乙,丙两公司对甲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该协议效力待定,应当由甲公司的债权人选择分立后的公司清偿债务 该协议仅对乙,丙两公司具有约束力,对甲公司的债权人并非当然有效 该协议有效,甲公司的债权人只能请求乙公司对甲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丙、丁应当按份承担甲对乙所负之债务 乙无权要求丙、丁偿还甲方债务 乙可要求丙或丁偿还甲所负之100万的债务 丙、丁应当连带承担甲所负之债务
该协议经债权人认可后,对甲公司的债权人方具有约束力 该协议经债权人认可后,对乙公司和丙公司方具有约束力 该协议经债权人认可的,债权人只能请求乙公司对甲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该协议未经债权人认可的,应当由乙、丙两公司对甲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