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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达和解决招标文件争议、招标过程争议、中标结果争议的方式有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 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是处理异议的主体 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是处理投诉的主体 投标人的异议要在规定时间内提出
招标投标民事争议是招标投标民事主体之间的争议 招标投标行政争议是招标投标民事主体与招标投标行政主体之间的争议 行政监督部门履行职责的形式包括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和违法主体进行刑事处罚 如果民事主体没有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或对其他民事主体的利益造成损害发生的争议属于民事争议
招标投标民事争议是招标投标民事主体之间的争议 招标投标行政争议是招标投标民事主体与招标投标行政主体之间的争议 行政监督部门履行职责的形式包括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和违法主体进行刑事处罚 如果民事主体没有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或对其他当事主体的利益造成损害发生的争议属于民事争议
招标文件争议 招标程序争议 中标结果争议 招标中的民事侵权争议 行政监督部门与招投标当事主体发生矛盾引起的争议
投诉是指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依法向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意见并要求相关主体改正的行为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是处理投诉的主体 投诉是《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赋予投标人的行政救济手段 争议解决方式必须是自愿的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中对于投诉使用的术语为"质疑"
招标投标民事争议是招标投标民事主体之间的争议 招标投标行政争议是招标投标民事主体与招标投标行政主体之间的争议 行政监督部门履行职责的形式包括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和违法主体进行刑事处罚 如果民事主体没有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或对其他当事主体的利益造成损害发生的争议属于民事争议
民事主体必须先通过行政复议才能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行政诉讼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民事主体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招标投标民事争议是招标投标民事主体之间的争议 招标投标行政争议是招标投标民事主体与招标投标行政主体之间的争议 行政监督部门履行职责的形式包括对招标投标活动牛的违法行为和违法主体进行刑事处罚 如果民事主体没有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或对其他当事主体的利益造成损害发生的争议属于民事争议
招标文件争议 招标过程争议 中标结果争议 行政监督部门与招投标当事主体发生矛盾引起的争议
招标文件,招标过程和中标结果争议→异议→投诉 招标文件,招标过程和中标结果争议→投诉 其他民事侵权争议→协商→调解→仲裁 其他民事侵权争议→协商→调解→诉讼 其他民事侵权争议→协商→仲裁
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是处理异议的主体 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是处理异议和投诉的主体 表达和解决评标结果争议应当采用协商,调解或仲裁的方式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和评标结果的异议应在评标结果公示期内提出
既可以解决前一种争议,也可以解决后一种争议 行政复议可以解决前一种争议,行政诉讼可以解决后一种争议 只能解决前一种争议 行政复议可以解决后一种争议,行政诉讼可以解决前一种争议
既可以解决前一种争议,也可以解决后一种争议 只能解决前一种争议 行政复议可以解决前一种争议,行政诉讼呵以解决后一种争议 行政复议可以解决后一种争议,行政诉讼可以解决前一种争议
投诉是指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依法向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意见并要求相关主体改正的行为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是处理投诉的主体 投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赋予投标人的行政救济手段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中对于投诉使用的术语为“质疑”
发生招标投标行政争议,招标投标民事主体可直接采取行政诉讼的方式 行政复议是行政诉讼的前提条件 发生招标投标行政争议,招标投标民事主体可先采取行政诉讼,若对判决结果不满意再提出行政复议 招标投标的行政复议指招标投标民事主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要求重新处理的一种制度 行政监督部门是处理行政诉讼的主体
招标投标民事争议是招标投标民事主体之间的争议 招标投标行政争议是招标投标民事主体与招标投标行政主体之间的争议 行政监督部门履行职责的形式包括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和违法主体进行刑事处罚 民事主体没有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或对其他民事主体的利益造成损害发生的争议属于民事争议
行政监督部门是处理行政诉讼的主体 行政复议是行政诉讼的前提条件 发生招标投标行政争议,招标投标民事主体可直接采取行政诉讼的方式 招标投标的行政复议指招标投标民事主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要求重新处理的一种制度 发生招标投标行政争议,招标投标民事主体可先采取行政诉讼,若对判决结果不满意再提出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