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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通过社会公益事业向贫困地区的捐赠 纳税人通过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救济性的捐赠 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 用于科研机构研究经费的捐赠
税收罚款不得在税前扣除 公益性捐赠支出可以全额在税前列支 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5%的部分准予扣除 捐赠支出不得在税前列支
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自2002年1月1日起,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自2001年7月1日起,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向贫困地区的捐赠 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 向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 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
通过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 通过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 通过非营利社会团体向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 通过非营利社会向贫困地区的捐赠
通过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 通过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 通过非营利社会团体向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 通过非营利社会向贫困地区的捐赠
通过非营利社会团体向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 通过国家机关向贫困地区的捐赠 通过非营利社会团体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 通过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
通过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 通过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 通过非营利社会团体向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 通过非营利社会团体向贫闲地区的捐赠
通过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 通过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 通过非营利社会团体向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 通过非营利社会团体向贫困地区的捐赠
通过非营利社会团体向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 通过国家机关向贫困地区的捐赠 通过非营利社会团体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 通过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
准予税前全额扣除 准予税前扣除应纳税所得额的3% 准予税前扣除应纳税所得额的30% 准予税前扣除应纳税所得额的10%
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 通过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 个人对汶川大地震受灾地区的公益性捐赠 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向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
用于科研机构研究经费的捐赠 个人通过社会公益事业向贫困地区的捐赠 纳税人通过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向灾区的救济性的捐赠 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
公益性捐赠支出,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扣除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但结转年限自捐赠发生年度的当年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的视同公益性捐赠按规定执行 被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企业在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时,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
存在为他人逃避缴纳税款提供便利的行为 受到行政处罚的 接受的捐赠款项用于组织章程规定用途之外的支出情况 前2年接受捐赠的总收入中用于公益事业的支出比例低于75%的 在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向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 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 向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 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
通过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 通过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 通过非营利社会团体向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 通过非营利社会团体向贫困地区的捐赠
向贫困地区的捐赠 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 向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 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
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 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 向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 向贫困地区的捐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