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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申请表 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控制性详细规划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在城市规划区内不允许进行临时建设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具体规划管理办法由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具体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具体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定点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用地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手工手续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必须在批准的使用期间内拆除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从事临时建没活动,应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临时建设申请报告 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的使用期限应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的性质、用途等相关特征来确定 临时用地的审核,应当审核其是否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对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进行监督检查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只有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才可以申请办理建设工程开工手续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从事各项建设活动,都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以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收集,整理,保管各项建设工程竣工资料,建立完整,准确,系统,可靠的城镇建设档案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受理建设工程办理规划许可证的申请后,先后进行程序性审核和实质性审核
在城乡规划区内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定点必须符合城乡规划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用地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 在城乡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必须在批准的使用期间内拆除
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城市规划区内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房地产开发是城市建设的主要方式,与城市规划有着相互依存的关联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建设工程申请表 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控制性详细规划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城乡规划设计单位 省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具体规划管理办法由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具体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在城市规划区内不允许进行临时建设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具体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以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收集、整理、保管各项建设工程竣工资料,建立完整、准确、系统、可靠的城镇建设档案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只有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才可以申请办理建设工程开工手续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从事各项建设活动,都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受理建设工程办理规划许可证的申请后,先后进行程序性审核和实质性审核
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城市规划 城市规划区内临时用地,应当先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在临时用地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必须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拆除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相协调)
市人民政府 乡、镇人民政府 市规划部门 乡、镇规划部门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在城市规划区内不允许进行临时建设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具体规划管理办法由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具体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具体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以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收集、整理、保管各项建设工程竣工资料,建立完整、准确、系统、可靠的城镇建设档案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只有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才可以申请办理建设工程开工手续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从事各项建设活动,都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受理建设工程办理规划许可证的申请后,先后进行程序性审核和实质性审核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