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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的一审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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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和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只能由审判员另行组成合议庭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普通程序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只能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只能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独任制既适用于一审案件,也适用于二审案件  一审合议庭可以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也可由审判员组成  二审合议庭只能由审判员组成  二审合议庭可以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也可由审判员组成  只有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按简易程序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才适用独任制  
书记员  审判委员会成员  陪审员  陪审团成员  
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由审判员组成的合议庭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由审判员组成的合议庭  在特别程序中,只要是要求对案件的审理实行合议制的,合议庭都由审判员组成  在公示催告程序中,公告审理阶段应当由审判员组成的合议庭进行审理  
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合议庭不能有人民陪审员参加  合议庭评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应当以审判长的意见为准,不同意见可以记录在案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可以由1名审判员独任审理,也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合议庭不能有人民陪审员参加  合议庭评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应当以审判长的意见为准,不同意见可以记录在案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可以由一名审判员独任审理,也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合议制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必须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必须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必须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普通程序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时,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简单民事案件的审判组织可以采用独任制  人民法院审判上诉案件,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D.人民法院审判抗诉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按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时,可以由人民陪审员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一审判决生效的案件,合议庭成员只能是审判员、  -审法院组成合议庭时,至少要有一名人民陪审员  当事人对法庭的书记员提出回避申请,由院长书面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案件,为终审案件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案件可以由审判员和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普通程序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按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时,可以由人民陪审员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  再审程序中,上级人民法院审理一审判决生效的案件,合议庭成员只能是审判员  一审法院组成合议庭时,至少要有一名人民陪审员  当事人对法庭的书记员提出回避申请,由院长书面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案件,为终审案件  
基层人民法院审判盗窃案件,由陪审员3人组成合议庭审理  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时,由审判员和陪审员共 5人组成合议庭  高级人民法院一审时,由审判员7人组成合议庭  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案件时也可以适用独任庭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时,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简单民事案件的审判组织可以采用独任制  人民法院审判上诉案件,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人民法院审判抗诉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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