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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由原合议庭重新审理 由院长指派审判员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 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发回原一审法院重审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和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只能由审判员另行组成合议庭
既可以发回二审法院重新审判,也可以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判 发回二审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二审法院可以不经开庭直接改判 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一审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重新审判的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合议庭审理 审判庭审理 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 审判委员会审理
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由审判员组成的合议庭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由审判员组成的合议庭 在特别程序中,只要是要求对案件的审理实行合议制的,合议庭都由审判员组成 在公示催告程序中,公告审理阶段应当由审判员组成的合议庭进行审理
不服判决的上诉期限为10天,不服裁定的上诉期限为5天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必须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二审人民法院在某些情况下可以进行书面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自收到上诉状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 对于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的行政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既可以发回二审法院重新审判,也可以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判 发回二审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二审法院可以不经开庭直接改判 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一审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重新审判的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审法院对于发回重审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第二审法院驳回上诉、抗诉时,应当用裁定 第二审法院驳回上诉、抗诉时,应当用判决 原审法院对于发回重审的案件,自收到发回的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7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的行政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判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 原审判决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诉讼请求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普通程序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审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按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 对于重新审判后的判决,依法可以上诉、抗诉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一律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从收到发回的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发回重审的劳动争议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是集体审判组织,合议庭成员地位平等,享有同等的权利 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的劳动争议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可以采取独任制审理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案件可以由审判员和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普通程序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