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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于2005年5月4日签订一项借款合同,丙作为担保方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合同约定乙的还款日期为2006年10月30日,到期未还,由丙对借款本金50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2006年 8月,甲、乙双方经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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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甲在2006年5月8日前未向丙要求承担保证责任,后者即因保证期限届满而无须再承担保证责任  如不发生中止或中断,则甲向丙主张保证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于2007年5月1日届满  设甲于2006年5月3日向乙提起了诉讼,并于2006年6月3日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则此时丙不得主张保证责任因保证期间届满而消灭  设甲于2005年12月1日向乙提起了诉讼,则甲对丙的保证债权的诉讼时效将于2007年12月1日届满  
由于丙对延期还款未置可否,故丙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就保证范围而言,丙对本金的利息不承担保证责任  合同根据约定的保证条款,甲应该先向乙主张权利后才能向丙主张权利  设丙不同意变更还款期,则甲向丙主张权利的保证期间止于1996年4月5日  
由于丙对延期还款未置可否,故丙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就保证范围而言,丙对本金的利息不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合同约定的保证条款,甲应该先向乙主张权利后才能向丙主张权利  设丙不同意变更还款期,则甲向丙主张权利的保证期间止于2007年8月5日  
由于丙对延期还款未置可否,故丙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就保证范围而言,丙对本金的利息不承担保证责任  合同根据约定的保证条款,甲应该先向乙方张权利后才能向丙主张权利  设丙不同意变更还款期,由向丙主张权利的保证期间止于2005年8月5日  
签订  登记  借款合同生效  借款合同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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