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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等级保护 信息系统等级保护 系统服务安全保护等级 业务信息安全保护等级
确定定级对象过程中,定级对象是指以下内容:起支撑、传输作用的信息网络(包括专网、内网、外网、网管系统)以及用于生产、调度、管理、指挥、作业、控制、办公等目的的各类业务系统。 确定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仅仅是指确定信息系统属于五个等级中的哪一个。 在定级工作中同类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不能随着部、省、市行政级别的降低而降低。 新建系统在规划设计阶段应确定等级,按照信息系统等级,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
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由业务信息安全保护等级和系统服务安全保护等级的较低者决定 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由业务信息安全保护等级和系统服务安全保护等级的较高者决定 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由业务信息安全保护等级决定 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由系统服务安全保护等级决定
应明确信息系统的边界和安全保护等级。 应以书面的形式说明确定信息系统为某个安全保护等级的方法和理由。 应组织相关部门和有关安全技术专家对信息系统定级结果的合理性和正确性进行论证和审定。 应确保信息系统的定级结果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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