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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派驻城乡规划监督员制度,应当从省级人民政府向下一级人民政府派出城乡规划督察员开始 城乡规划督察员有权对当地政府制定,实施城乡规划的情况,当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贯彻执行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情况,查处各类违法建设以及受理群众举报,诉讼和上访的情况进行督察 城乡规划督察员应当本着"公平不济私,监督不包办"的原则,不妨碍,替代当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正常的行政管理工作,在不违反有关法律的前提下,实施切实有效的监督。一般以参加会议,查阅资料,调查研究等方式,及时了解规划编制,调整,审批及实施等情况 对于督察中发现的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督察员应当及时向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提出督察意见,同时将督察意见上报市级人民政府及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城乡规划督察员应当本着"公平不济私、监督不包办"的原则,不妨碍、替代当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正常的行政管理工作,在不违反有关法律的前提下,实施切实有效的监督。一般以参加会议、查阅资料、调查研究等方式,及时了解规划编制、调整、审批及实施等情况 建立派驻城乡规划监督员制度,应当从国务院向下一级人民政府派出城乡规划督察员开始 城乡规划督察员有权对当地政府制定、实施城乡规划的情况,当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贯彻执行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情况,查处各类违法建设以及受理群众举报、诉讼和上访的情况进行督察 对于督察中发现的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督察员应当及时向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提出督察意见,同时将督察意见上报市级人民政府及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上级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制度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如规划行政许可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建立了规划公示制度,城乡规划是否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等 省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可会同地方政府对省级政府审批的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立和推行的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就是上级政府或其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其规划监督行政职能的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政府及其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执行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即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规定的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行政的法律空间范围是其所辖行政区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规定的行政主体是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规定的行政相对方的建设行为的法律空间范围是城乡规划区
上级政府或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下级政府或其规划主管部门在规划编制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及其决定的监督检查 上级政府和本级政府对政府相关部门涉及城乡规划实施行为的监督检查 公众对城乡规划实施过程中的各项行为有权进行监督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开展过程中是否符合城乡规划以及依法审批确定的规划条件和相关许可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城乡规划行政纵向体系是指由不同层级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成 上级城乡规划行政部门对下级城乡规划行政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城乡规划行政的横向体系是指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与本级政府的其他部门一起 上级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下级的行政辖区的城乡规划工作依法管理
城乡规划行政的纵向 城乡规行政的横向 城乡规划的编制 城乡规划的实施管理
国家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县级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城市规划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工作 国务院土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联合主管全国的城乡规划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工作 国务院主管全国的城乡规划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工作 国务院计划发展、土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联合主管全国的城乡规划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联合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工作
城市人大或其常委会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的检查 各级政府及其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管辖范围内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的检查 国家和省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城市主管部门执法情况的检查 城市中的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城乡规划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 各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内部机构和工作人员的执法情况进行监督
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城市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意见等是城乡规划实施管理范围的主要依据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也可作出规划许可 建设用地的范围应当在制定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中规定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规划管理,实行规划行政许可的对象范围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进行的建设用地和各项建设活动
属于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实施管理,由管辖该行政区域的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属于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实施管理,由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属于跨行政区域的城乡规划实施管理,则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九条规定:“国务院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城乡规划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工作。”
城乡规划督察员应当本着“公平不济私、监督不包办”的原则,不妨碍、替代当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正常的行政管理工作,在不违反有关法律的前提下,实施切实有效的监督。一般以参加会议、查阅资料、调查研究等方式,及时了解规划编制、调整、审批及实施等情况 建立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应当从国务院向下一级人民政府派出城乡规划督察员开始 城乡规划督察员有权对当地政府制定、实施城乡规划的情况,当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贯彻执行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情况,查处各类违法建设以及受理群众举报、投诉和上访的情况进行督察 对于督察中发现的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督察员应当及时向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提出督察意见,同时将督察意见上报市级人民政府及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上级政府或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下级政府或其规划主管部门在规划编制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及其决定的监督检查 上级政府和本级政府对政府相关部门涉及城乡规划实施行为的监督检查 公众对城乡规划实施过程中的各项行为有权进行监督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开展过程中是否符合城乡规划以及依法审批确定的规划条件和相关许可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省,自治区,直辖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国家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县级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城乡规行政的横向体系 城乡规划的编制体系 城乡规划行政的纵向体系 城乡规划的实施管理体系
上级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下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制度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如规划许可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建立了规划公示制度,城乡规划是否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等 省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可会同地方政府对省级政府审批的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都会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对国务院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政府及其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执行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即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
公众对城乡规划工作的监督 人大对城乡规划工作的监督 上级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工作的监督 行政监督检查
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国家、城市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城乡规划行政的纵 城乡规行政的横向 城乡规划的编制 城乡规划的实施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