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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起因上看,中国法的现代化明显属于外源型法的现代化 中国法的现代化的启动形式是立法主导型 清政府下诏,派沈家本、伍廷芳主持修律,中国法制的现代化在制度层面上正式启动 中国法的现代化经历了一个由被动接受到主动选择的过程
外发型的法制现代化具有自发性 外发型的法制现代化具有反复性 外发型的法制现代化具有依附性 外发型的法制现代化具有被动性
社会全面现代化在一定意义上是法的现代化的条件和标志 现代社会,法与道德完全分离,法成为完全实证化的法律,道德成为理性道德 法的现代化意味着法成为形式法,法的合法性依赖于形式程序,合法性来自法自身 我国法的现代化属于外源型法的现代化,是司法主导型
法的现代化是指与现代化的需要相适应,法的现代性因素不断增加的过程 内发型法的现代化是一个自发的、自下而上的、缓慢的渐进变革过程 对于外源型法的现代化国家,外来法律制度与本土法律文化之间往往存在紧张关系 在当代社会,法的现代化表现为法的西方化
是一个自发的、自下而上的、缓慢的、渐进变革的过程 属于外源型法的现代化 启动形式是立法主导型 具有被动性和反复性
中国的法的现代化是自发的、自下而上的、渐进变革的过程 法律意识是一国法律传统中相对比较稳定的部分 外源型法的现代化进程带有明显的工具色彩,一般被要求服务于政治、经济变革 清末修律标志着中国法的现代化在制度层面上的正式启动
依动力来源法的现代化大体可分为内发型法的现代化与外源型法的现代化 内发型法的现代化是指由特定社会自身力量产生的法的内部创新,是一个自发的、自下而上的、缓慢的渐进变革的过程。中国法的现代化进程中,思想领域斗争激烈,许多法典的制定、修改都要经过长时间努力,明显属于内发型法的现代化模式 外源型法的现代化是指在外部环境影响下,导致的法律革新。中国法的现代化进程中,思想领域斗争激烈,许多法典的制定、修改都要经过长时间努力,明显属于外源型法的现代化模式 我国的法律制度借鉴了英美法系的一些经验,如审判程序等,同时也传承了中华法系的许多优良传统,但从总体上看仍然属于大陆法系国家
外发型法的现代化具有缓慢性 内发型法的现代化具有反复性 外发型法的现代化具有依附性 内发型法的现代化具有被动性
外源型法的现代化过程往往受到某个或某几个既存的现代法体系的影响 外源型法的现代化大多经历传统与现代的激烈对抗 内发型法律的现代化产生的一般是比较稳固的,与社会相协调的现代法体系 为了保证法律发展的结果,防止新旧法律的对抗,我们应该放弃自上而下推动式的法律现代化
内发型法的现代化具有依附性,带有明显的工具色彩 外源型法的现代化是在西方文明的特定历史背景中孕育、发展起来的 外源型法的现代化具有被动性,外来因素是最初的推动力 中国法的现代化的启动形式是司法主导型
是一个自发的、白下而上的、缓慢的、渐进变革的过程 属于外源型法的现代化 启动形式是立法主导型 具有被动性和反复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