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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的制剂调剂办需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 医疗机构的制剂调剂均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 调剂制剂因使用不当造成的不良后果应由制剂生产单位承担责任 医疗机构制剂一般不得调剂使用 批准调剂后1年内可以随意调剂制剂品种、数量
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具有《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取得制剂批准文号并属于"医院"类别的医疗机构的中药制剂 受托方必须是本省内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或者取得《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 委托配制的制剂剂型应当与受托方持有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所载明的范围一致 在《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委托配制批件》有效期内,委托方只可以委托三家单位配制该制剂
医疗机构制剂不允许委托配制 经省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制剂可以委托配制 经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具有《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并属于"医院"类别的医疗机构的中药制剂,可以委托配制 经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具有《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且取得制剂批准文号,并属于"医院"类别的医疗机构的中药制剂,可以委托配制 经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具有《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且取得制剂批准文号,并属于"医院"类别的医疗机构的制剂,可以委托配制
委托配制中药制剂的,应当向委托方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医疗机构配制中药制剂仅限于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 医疗机构不可以委托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药品生产企业、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其她医疗机构配制中药制剂 医疗机构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不需要取得制剂批准文号
不得配制和使用 可以进行使用 由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销毁或者处理 由医疗机构销毁或者处理 注销医疗机构制剂批准文号(分隔符)根据《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经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配制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凭医师处方在本医疗机构使用,不得在市场销售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是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 经所在地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必须进行质量检验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凭医师处方在本医疗机构使用,不得在市场销售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是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 经所在地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 经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配制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具有《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且取得制剂批准文号,并属于“医院”类别的医疗机构的中药制剂,仅可以委托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医疗机构配制制剂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具有《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且取得制剂批准文号,并属于“医院”类别的医疗机构的中药制剂,仅可以委托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取得《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配制制剂 具有《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且取得制剂批准文号,并属于“医院”类别的医疗机构的中药制剂,可以委托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或者取得《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配制制剂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具有《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且取得制剂批准文号,并属于“医院”类别的医疗机构的中药制剂,可以委托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或者取得《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配制制剂
《医疗机构制剂合格证》 《药品生产合格证》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 《药品生产营业执照》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购进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 销售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 购进和销售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 不得购进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药品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可以是临床科研的处方制剂 医疗机构制剂,是指医疗机构根据单位临床需要经批准而常规配制、自用的固定处方制剂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由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发给《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无《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不得配制制剂 自制制剂的范围包括:①临床常用而疗效确切的协定处方制剂;②市场上有供应的,但紧缺的制剂
需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委托单位应具有《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且取得制剂批准文号 委托单位应是"医院"类别的医疗机构 受托单位可以是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医疗机构 药品生产企业不得接受委托配制制剂
该医院配制的制剂应当是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 该医院应当是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医疗机构 如该医院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相应制剂剂型的“医院”类别的医疗机构可以申请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但是必须同时提出委托配制制剂的申请 接受委托配制的单位应当是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或者取得《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 委托配制的制剂剂型应当与受托方持有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所载明的范围一致 医疗机构制剂只能在该医院内凭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的处方使用,并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所载明的诊疗范围一致
由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的临床需要配制,只能供本单位使用 医疗机构自制制剂也需要经过批准同意后方能配制 由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的临床需要配制,可供外单位使用 自制制剂应是固定处方制剂 自制制剂应是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
医疗机构制剂可以发布广告 医疗机构制剂一般不得调剂使用 医疗机构制剂的临床研究,应当在本医疗机构按照临床研究方案进行 超范围使用或者使用不当造成的不良后果,由使用制剂的医疗机构负责 使用制剂的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制剂的说明书使用
该医院配制的制剂应当是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 该医院应当是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医疗机构 如该医院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相应制剂剂型的“医院”类别的医疗机构可以申请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但是必须同时提出委托配制制剂的申请 接受委托配制的单位应当是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或者取得《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 委托配制的制剂剂型应当与受托方持有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所载明的范围一致 医疗机构制剂只能在该医院内凭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的处方使用,并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所载明的诊疗范围一致
医疗机构的制剂调剂办需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 医疗机构的制剂调剂均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 调剂制剂因使用不当造成的不良后果应由制剂生产单位承担责任 医疗机构制剂一般不得调剂使用 批准调剂后1年内可以随意调剂制剂品种、数量
医疗机构制剂不允许委托配制 经省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医疗机构制剂可以委托配制 经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具有《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并属于“医院”类别的医疗机构的中药制剂,可以委托配制 经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具有《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且取得制剂批准文号,并属于“医院”类别的医疗机构的中药制剂,可以委托配制 经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具有《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且取得制剂批准文号,并属于“医院”类别的医疗机构的制剂,可以委托配制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可在市场销售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可在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必须获得“药品生产许可证”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是市场需要而供应不足的品种 无“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不得配制制剂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可在市场销售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可在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必须获得《药品生产许可证》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时市场需要而供应不足的品种 无《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不得配制制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