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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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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规范性文件属于立法行为的行为规范  它仅仅约束税务行政相对人,不约束税务机关本身  税收规范性文件具有向后发生效力的特征  税收规范性文件属于税务抽象行政行为,是以特定的人或事为规范对象  
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内容是一般的行为模式和标准,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内容是特定的事项  规范性法律文件适用的对象是不特定的人,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则是适用于特定的人  规范性法律文件具有普遍的效力,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  规范性法律文件可以反复适用多次,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仅能适用一次  
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内容是一般的行为模式和标准,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内容是特定的事项  规范性法律文件适用的对象是不特定的人,非规范性的法律文件适用特定的人  规范性的法律文件具有普遍的效力,非规范性的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  规范性的法律文件可以反复使用多次,非规范性的法律文件不可以  
县以下税务机关不得以自己名义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  税收规范性文件可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审批  税收规范性文件每5年组织一次定期清理  “批复”性质的文件属于税收规范性文件  
文件撰写的规范性  文件制作的规范性  文件处理的规范性  立卷归档的规范性  文件保管的规范性  
县以下税务机关取得法律、法规、规章的明确授权,可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  税收规范性文件以特定的人或事为规范对象  税收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当自公布之日起15日后施行  税收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负责解释,不得将解释权授权本级机关的内设机构或下级税务机关  
制定依据  起草说明  纳税人意见及采纳情况  会签单位意见及采纳情况  
规范全国税务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目的  明确县级税务机关不得制定涉税文件  规范省级以下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  明确各级地方政府制定的涉税文件一律无效  
本级税务机关  提请市级税务机关  提请省级税务机关  不能确定  
税收规范性文件与税务规章在制定程序、设定权、效力以及发布形式上均存在区别  税收规范性文件不具有可诉性  税收规范性文件仅约束税务行政相对人  税收规范性文件是制定普遍适用规范的行为,即以普遍的行政管理事项或相对人为规范对象  
税收规范性文件属于非立法行为的行为规范  税收规范性文件可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审批  税收规范性文件每5年组织一次定期清理  可以将税收规范性文件解释权授权本级机关的内设机构或下级税务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市以下税务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中国政府与外国政府(地区)签订的税收协议  
不得设定税收免税、退税、补税事项  不得溯及既往  各级税务机关的内设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税务规范性文件  各级税务机关的派出机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税务规范性文件  “批复”可以作为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名称  
规范全国税务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目的  明确县级税务机关不得制定涉税文件  规范省级以下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  明确各级地方政府制定的涉税文件一律无效  
县级以下税务机关  省级税务机关的内设机构  市级税务机关  省级税务机关的直属机构  
税收规范性文件具有适用主体的特定性  税收规范性文件与税务规章在制定程序和发布形式上存在区别  纳税人在提请税务行政复议时,可附带提请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审查  税收规范性文件具有向前发生效力的特征  税收规范性文件必须以公告形式对外发布,否则对纳税人不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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