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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首次申请或增项申请资质,应当按照其标准申请资质等级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应当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申请延续 企业发生合并、分立、重组以及改制等事项,应重新核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
企业首次申请或增项申请资质,应当申请最低等级资质 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符合审批条件的,行政审批机关据申请人的承诺直接作出行政批准决定 建筑企业只能申请一项建筑企业资质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企业应当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企业按规定提出延续申请后,资质许可机关未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企业资质证书的统一印制 企业遗失了资质证书后,应首先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 资质证书的正本具有法律效力,副本不具备 资质许可机关负责颁发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
一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颁发 二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颁发 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一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管理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 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二级、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管理
企业资质情况可以通过扫描建筑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的二维码查询 企业跨地区参加招标投标活动,应当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原件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 延续申请应当于建筑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1个月前提出
企业首次申请或增项申请资质,应当申请最低等级资质 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符合审批条件的,行政审批机关根据申请人的承诺直接作出行政批准决定 建筑业企业只能申请一项建筑业企业资质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企业应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企业按规定提出延续申请后,资质许可机关未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一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颁发 二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颁发 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一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管理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 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二级、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管理
资质许可机关未在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资质证书决定的,视为不准予延续 企业发生合并、分离、重组以及改制等事项,可以直接承继原施工企业资质 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撤回其资质证书 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施工企业擅自施工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该施工企业的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企业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注册资本发生变更的,不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变更,企业应当直接向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遗失补办的,由申请人告知资质许可机关,由资质许可机.关在官网发布信息 企业发生合并、分立、重组以及改制等事项时,可以直接承继原建筑业企业资质
一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颁发 二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由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颁发 二级和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颁发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
企业应按其拥有的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和已有的工程业绩申请资质 企业可以申请并拥有一项或多项资质 企业不能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业务 企业资质证书可以延续但不能变更
资质证书变更的申请报告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正本原件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
资质许可机关未在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资质证书决定的,视为不准予延续 企业发生合并、分立、重组以及改制等事项,可以直接承继原施工企业资质 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撤回其资质证书 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施工企业擅自施工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该施工企业的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资质许可机关未在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资质证书决定的,视为不准予延续 企业发生合并、分离、重组以及改制等事项,可以直接乘积原施工企业资质 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撤回其资质证书 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施工企业擅自施工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该施工企业的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遗失补办的,由申请人告知资质许可机关,由资质许可机关在官网发布信息 企业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注册资本发生变更的,不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变更,企业应当直接向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企业发生合并、分立、重组以及改制等事项时,可以直接承继原建筑业企业资质
企业首次申请资质应当申请最低等级资质,但增项申请资质不必受此限制 施工企业发生合并需承继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不必重新核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 被撤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可以在资质被撤回后6个月内,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核定低于原等级同类别资质的申请 资质许可机关逾期未做出资质准予延续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资质证书变更申请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 与资质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