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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专业服务 涉税鉴证服务 涉税专业服务事务所 税务师事务所
税务师事务所办理商事登记后,即享有税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市场监督部门应当对税务师事务所实施行政登记管理 行政相对人办理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税务机关提交相关材料 省税务机关自受理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
由甲税务师事务所向税务机关缴纳,同时甲税务师事务所向税务师丙追责 由乙公司向税务机关缴纳,同时乙公司向甲税务师事务所及税务师丙提出赔偿要求 由乙公司、甲税务师事务所、税务师丙共同缴纳,分别承担各自责任 由乙公司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甲税务师事务所向税务机关缴纳滞纳金
税务师事务所 纳税人 税务师事务所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注册税务师 纳税人 注册税务师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经纳税人同意,注册税务师可以代理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 注册税务师可以代理办理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但不能代理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注册税务师不得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事项的委托,但没有义务制止其行为或报告税务机关 注册税务师承办业务时,必须由所在的税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并与被代理人签订《税务代理协议书》,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揽业务
行政相对人办理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税务机关提交相关材料 省税务机关自受理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 符合行政登记条件的,将税务师事务所的有关信息在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省税务机关自受理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税务师事务所变更行政登记 税务师事务所注销工商登记后,应当办理终止行政登记
纳税评估工作主要由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进行 纳税评估的对象为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管理的所有纳税人及其应纳所有税种 税务约谈要经所在税源管理部门批准并事先发出《税务约谈通知书》,提前通知纳税人 纳税评估分析报告和纳税评估工作底稿是税务机关内部资料,不发纳税人,不作为行政复议和诉讼依据
税务师事务所可以采取合伙制或者有限责任制组织形式 合伙人或者股东中税务师占比应高于80% 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不能同时在两家以上的税务师事务所担任合伙人、股东或者从业 地级市税务机关负责本地区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 税务师事务所注销工商登记前,应当办理终止行政登记,向所在地省税务机关提交相应材料
纳税评估的对象为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管理的所有纳税人及其应纳所有税种 税务约谈要经所在税源管理部门批准并事先发出《询问通知书》,提前通知纳税人 纳税评估分析报告和纳税评估工作底稿是税务机关内部资料,不发纳税人,不作为行政复议和诉讼依据 纳税评估工作主要由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进行
税务师事务所纳税人 税务师事务所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税务师纳税人 税务师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支持纳税人自愿选择涉税中介机构的代理服务;受理涉税中介机构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办理涉税业务;受理注册税务师出具的涉税鉴证报告。 在办税服务厅公告依法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名单,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查询。 税务机关与注册税务师行业、纳税人建立三方沟通机制,开展税收政策和税收征管等主题的宣传,了解纳税人和涉税中介机构对税务机关的意见和诉求。 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不以任何形式参与涉税中介机构经营活动,但取得注册税务师资格后可以在税务师事务所兼职。
行政相对人办理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税务机关提交相关材料。 省税务机关自受理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 符合行政登记条件的,将税务师事务所的有关信息在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省税务机关自受理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税务师事务所变更行政登记 税务师事务所注销工商登记后,应当办理终止行政登记
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查清账目 委托税务师事务所查清账目 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核定其纳税额
纳税评估工作主要由基层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及其税收管理员负责 纳税评估的对象为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管理的所有纳税人及其应纳所有税种 税务约谈要经所在税源管理部门批准并事先发出《税务约谈通知书》,提前通知纳税人 纳税评估工作主要由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进行 纳税评估分析报告和纳税评估工作底稿是税务机关内部资料,不发纳税人,不作为行政复议和诉讼依据
有权核定其纳税额 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查清账目 委托税务师事务所查清账目 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核定其纳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 省税务机关 市税务机关 县区局税务机关
《税务师事务所变更/ 终止行政登记表》 2 份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 1 份 《注销登记申请审批表》 3 份 最近三年税种结算表 3 份
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师事务所 税务师事务所 注册税务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