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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为1-50人 发起人以公司名义对外订立合同,实为自身利益,合同相对人是恶意的,请求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需要经创立大会通过 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成立后公司作出确认,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准予支持
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 公司向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 发起人的股票,应当标明“发起人股票”字样 公司向法人发行的股票,既可以记载该法人的名称,也可以记载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有限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设立,股东最少为1人 股份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最少为2人 有限公司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其实就是公司的发起股东,在不严格区分的情况下,与股东可以通用
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或委托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 股票应由发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不记名股票
投资者概念含义比较大,范围比较广 在《公司法》中,用股东这一称谓比较适当 “发起人”这一词在中国的法律中没有提及过 现在的《公司法》中用股份替代了出资额
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的姓名记名。发起人的股票,应当标明“发起人股票”字样 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可以不支付相同价额
是在股票票面和股份公司的股东名册上记载股东姓名的股票 股份有限公司向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 股份有限公司向发起人发行的股票可以另立户名 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
发起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发起人人数应为2人以上200人以下 发起人须有过半数为中国公民 发起人不宜是国家的公职人员
是在股票票面和股份公司的股东名册上记载股东姓名的股票 股份有限公司向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 股份有限公司向发起人发行的股票可以另立户名 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
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必须5人以上 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必须2人以上 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PE是Private equity的简称 PE是一个组织 PE里面一定有一个人做发起 PE的资金全部来自发起人
发起人持有本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社团法人不得作为发起人 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法人作为发起人应当是法律上的不受限制者
发起人必须有半数以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股东在 2 人以上 50 人以下; 发起人必须在公司章程上签名、 盖章; 股东人数必须在 5 人以上。
股份有限公司向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 股份有限公司向发起人发行的股票可以另立户名 是在股票票面和股份公司的股东名册上记载股东姓名的股票 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
公司向法人发行的股票,既可以记载该法人的名称,也可以记载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发起人的股票,应当标明发起人股票字样 公司向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 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
应有 5 人以上发起人。 应有 3 人以上发起人。 应有过半数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规定发起人应先认购一部分股份,其余向发起人之外的自然人、法人公开募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为2人以上200人以下 发起人以公司名义对外订立合同,实为自身利益,合同相对人是恶意的,请求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需要经创立大会通过 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成立后公司作出确认,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票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公司盖章。发起人的股票,应当标明“发起人股票”字样 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应当记载其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 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可以是记名股票,也可以是不记名股票 公司发行记名股票,应当置备股东名册
发起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发起人既可以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公民 发起人须有过半数为中国公民 发起人须有过半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必须5人以上 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必须2人以上 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