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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收到退回的发票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码认证不符” 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专用__码、号码认证不符” 选项CD是对的,其余是错的
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经认证密文有误 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__码、号码认证不符”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记帐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辅导期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购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起,按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__售额的2%预缴增值税 防伪税控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期限内将抄有申报所属月份纳税信息的I C卡和备份数据软盘向主管税务机关报税 纳税人对网上认证结果为“认证未通过”的专用发票抵扣联,税务机关应在发现的当日通知企业于2日内持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到税务机关再次认证 纳税人对认证不符或密文有误的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退还纳税人
已经认证相符的同一张专用发票再次认证 专用发票所列密文无法解译 专用发票所列密文或明文不能辨认,无法产生认证结果 专用__码、号码认证不符 专用__码、号码认证不符,且纳税人没有故意的
仅取得发票联或抵扣联的 认证不符,密文有误的 虚开金额的发票 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的
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购买方已认证 购买方虽去认证但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__码、号码认证不符”
仅取得发票联或抵扣联的 认证不符,密文有误的 虚开的发票额 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的
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码认证不符” 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专用__码、号码认证不符” 选项CD是对的,其余是错的
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__码、号码认证不符” 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认证子系统对企业报送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或专用发票抵扣联软盘数据进行识伪认证时,对认证不符或密文有误的专用发票,必须当即扣留 对网上认证结果为“认证未通过”的专用发票抵扣联,不再对其认证 发票抵扣联,如果报送征收机关时已褶皱、揉搓,不再对其认证 征收机关应对扣留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及电子数据立即进行查处
收到退回的发票联、 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 、 “专用***码、 号码认证不符” 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企业取得的专用发票认证相符, 发生销货退回、 部分退回或索取折让的 企业取得的专用发票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码、 号码认证不符” 的 因专用发票抵扣联、 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的 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 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发生退货的
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 专用__码、号码认证不符 认证相符(已抵扣进项税) 开票限额认证不符
仅取得发票联或抵扣联的 认证不符, 密文有误的 虚开的发票额 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的
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开具之日起90口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 一般纳税人中请抵扣的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开具之日起6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 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核算并抵扣,否则不予抵扣。 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次月核算并抵扣,否则不予抵扣。
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购买方未认证或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 、 “专用__码、 号码认证不符” 销售方在认证前未将专用发票交给购货方 购买方在认证后将专用发票交给销售方
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经税务机关相应程序,可以继续抵扣进项税额 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