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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交通部主管部门 各省、自冶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船舶检验管理处
按照主管机关要求建立和运行“船舶法定检验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主管机关或其认可的审核机构对其进行的认证。 具有制定和维护规范的能力 验船师的配备必须满足对海船检验业务的需要。 建立符合国际标准并保持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主管机关对其进行的认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中国船级社 省级船舶检验机构 经主管机关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
船舶检验机构应认真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检查,积极主动配合主管机关开展相关工作,确保政令畅通。 船舶检验机构可以采用消极的、不负责任的方法诋毁其他船舶检验机构声誉。 船舶检验机构与其他船舶检验机构之间应是互为协作的关系。 各船舶检验机构应以坦诚的态度相互学习、相互支持,友好、妥善地处理好检验业务相关交叉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 中国船级社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
国内沿海航行2000总吨集装箱船; 内河航行载客300人的客船; 内河航行载重量2000吨的油船; 船运货物集装箱。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法定检验机构资质认可证书》有效期为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对船舶检验机构的资质保持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资质认可、资质复核合格的船舶检验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在海事系统内通报; 资质复核不合格的船舶检验机构,主管机关应立即注销其《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法定检验机构资质认可证书》。
资质复核不合格的船舶检验机构,予以换发《临时资质认可证书》并在限期内完成整改项目,逾期不申请资质复核的船舶检验机构主管机关按相关文件规定一律注销其《资质认可证书》 资质认可不合格的船舶检验机构视为未经资质认可,《资质认可证书》中不予注明,经整改后可次年再进行审核 在证书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船舶检验机构就应当向主管机关提出资质复核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经初次资质认可与审核合格和初次资质认可审核未覆盖的船舶检验分支机构,其名单和核定的检验业务范围在主管机关签发的《资质认可证书》中注明,不再另发证书
按有关规定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实施有效管理 配备必要的通信、交通工具 具有制定和维护规范的能力 按照主管机关要求建立和运行“船舶法定检验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主管机关或其认可的审核机构对其进行的认证
配备必要的通信、交通工具 按照主管机关要求建立和运行“船舶法定检验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主管机关或其认可的审核机构对其进行的认证 验船师的配备必须满足对海船检验业务的需要 具有制定和维护规范的能力
对船舶检验机构资质认可的审核,不包括对其下属部分船舶检验分支机构的审核 《资质认可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于每年的12月底前向主管机关提交《年度工作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年度机构资质管理情况、年度船检业务统计报表、下年度机构资质管理思路 申请A类资质的船舶检验机构由主管机关负责受理与审核;申请D类资质的船舶检验机构由主管机关设置的相关船舶检验管理处负责受理与审核,审核合格即可发放《资质认可证书》,审核不合格则需要上报主管机关核准
经资质认可审核合格的船舶检验机构,由主管机关签发《资质认可证书》 经资质认可审核合格的船舶检验分支机构,由主管机关签发《资质认可证书》 初次资质认可审核未覆盖的船舶检验分支机构,其名单和核定的检验业务范围在主管机关签发的《资质认可证书》中注明,不另发证书 《资质认可证书》有效期为5年
主管机关及其船舶检验管理处对船舶检验机构实施不定期检查 主管机关及其船舶检验管理处对船舶检验分支机构实施不定期检查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于每年12月底前向主管机关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资质认可、资质复核合格的船舶检验机构及其船舶检验分支机构,定期在主管机关网页上公布
船舶检验业务情况统计表及人员配备情况 机构设置情况:包括内部机构设置、分支机构设置以及检验机构和分支检验机构的分工情况 涵盖本机构业务所需的法律法规级技术资料清单,包括国家有关船舶检验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国际公约,主管机关颁布的或认可的检验规程、规范、规则、规定及其他技术标准 船舶检验机构资质认可申请书
不积极配合主管机关及其船舶检验管理处的管理工作 船舶检验机构五年内未完成对全部船舶检验分支机构的审核覆盖 严重违规检验发证 因检验质量问题导致船舶发生事故
船舶检验机构是指国务院交通部主管部门和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船舶法定检验业务的机构 船舶检验分支机构,是指船舶检验机构下属、实行业务分工的检验机构 申请B类资质的船舶检验机构应具有制定和维护规范的能力 申请B类资质的船舶检验机构应符合国际海事组织的有关决议,即《向代表主管机关的组织授权指南》的有关规定
中国船检局 各省级船检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交通运输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