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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交换、继承、赠与、划拨、分割、合并,以及以房地产作价入股、与他人成立企业法人,致使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应当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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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  房屋交换  房屋赠与  房屋租赁  
房屋权利人改换姓名、名称,或房屋状况发生变化  房屋买卖、交换、继承、赠与、划拨、分割、合并  以房地产作价人股、与他人成立企业法人  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或者多方提供资金,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  因企业被收购、兼并或合并;以房地产抵债的  
以房地产作价人股、与他人成立企业法人  房屋买卖、交换、继承、赠与、划拨、分割、合并  房屋权利人改换姓名、名称  房屋因添建、改建、部分拆除所发生的物资状况变更  房屋坐落地点名称和门牌号码的变更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以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  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房屋买卖以市场价格为计税依据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由产权承受人补交契税  土地使用权交换以交换的价格差额为计税依据  
以房地产作为保证进行贷款  以房地产抵债  房地产出租和转租  以房地产作价出资或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成立法人  因企业兼并或者合并,房地产权属随之转移  
房屋权利人改换姓名、名称,或房屋状况发生变化  房屋买卖、交换、继承、赠与、划拨、分割、合并  以房地产作价入股、与他人成立企业法人  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或者多方提供资金,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  因企业被收购、兼并或合并;以房地产抵债的  
房屋交换,交换价格不等时,以多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为计税依据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计税依据为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  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法定继承人除外),应对赠与人全额征收契税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以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  
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计税依据  土地使用权交换的,以交换出去的土地使用权的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应按合同确定的当期支付价款为计税依据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转让房地产,计税依据为转让房地产成交价格  
以房地产作价入股、与他人成立企业法人  房屋买卖、交换、继承、赠与、划拨、分割、合并  房屋权利人改换姓名、名称  房屋因添建、改建、部分拆除所发生的物资状况变更  房屋坐落地点名称和门牌号码的变更  
投资新建房地产期权的房屋买卖  现房买卖  存量房地产的买卖  境外公司在我国境内的房屋买卖  境外个人在我国境内的房屋买卖  
以房地产作价入股、与他人成立企业法人,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  因继承行为或赠与行为发生的房地产转让的  因企业被收购、兼并或合并,房地产权属随之转移的  因买卖、交换以及其他合法方式发生的房地产转让的  以房地产抵债的  
以房地产作价入股、与他人成立企业法人,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  因继承行为或赠与行为发生的房地产转让的  因企业被收购、兼并或合并,房地产权属随之转移的  因买卖、交换以及其他合法方式发生的房地产转让的  以房地产抵债的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市场价格  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转让房地产,划拨土地性质改为出让的,承受方应分别以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和房地产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  
房地产买卖、房地产交换发生的房地产转让  以房地产抵债的  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  房地产继承行为或赠与行为发生的房地产转让  因企业被收购、兼并或合并,房地产权属随之转移的  
房地产买卖、房地产交换发生的房地产转让  以房地产抵债的  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  房地产继承行为或赠与行为发生的房地产转让  因企业被收购、兼并或合并,房地产权属随之转移的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由房地产承受者补交契税。计税依据为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  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如果交换价格相等时,其计税依据为0;  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应按合同规定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房屋赠与的计税依据是按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土地使用权交换的,以换入土地使用权的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实物交换房屋的,以价格差额为计税依据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转让房地产,由房地产转让方补缴契税,计税依据为转让房地产成交价格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以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以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为计税依据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由房地产转让者补交契税。其计税依据为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或者土地收益  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按合同规定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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