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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向尹某借钱,因是多年朋友,尹某未要求金某写借条。后产生纠纷,金某诉至法院,关于案件事实的证明,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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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在 2008 年 8 月时已怀孕 6 个月  李某于 2008 年 7 月因手术丧失生育能力  李某于 2008 年 6 月做了终止妊娠手术  李某与尹某在 2007 年 1 O 月生育一子  
李某在2008年8月已怀孕6个月  李某于2008年7月因手术丧失生育能力  李某于2008年6月做了终止妊娠手术  李某与尹某在2007年10月生育一子  
若尹某妻子当时在场,不可以作为证人证明尹某曾借钱给金某,因为他们的关系过于亲密  若尹某13岁的儿子当时在场,可以作为证人证明金某曾到过他家,其父曾拿出一沓钱给金某  若金某向尹某借款时,尹某的邻居李某 (聋哑人)正好在尹某家串门,则李某的证词可以作为直接证据  若金某借款时有林某陪同,林某可以证明金某只借了5000元而不是尹某主张的1万元,但后来两人产生矛盾,林某不愿出庭作证,只出具了一张书面证词,法院可以不予采信  
李某在2008年8月时已怀孕6个月  李某于2008年7月因手术丧失生育能力  李某于2008年6月做了终止妊娠手术  李某与尹某在2007年10月生育一子  
李某在2008年8月时已怀孕6个月  李某于2008年7月因手术丧失生育能力  李某于2008年6月做了中止妊娠手术  李某与尹某在2007年10月生育一子  
李某在2014年8月时已怀孕6个月  李某和尹某从2011年5月至今,一直分居  李某于2014年6月做了终止妊娠手术  李某与尹某在2013年10月生育一子  
李某在2008年8月时已怀孕6个月  李某于2008年7月因手术丧失生育能力  李某于2008年6月做了终止妊娠手术  李某与尹某在2007年10月生育一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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