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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时期提出了“刑罚世轻世重”的刑事政策原则 西周时期的买卖契约称为“傅别” 西周时期的“奸宄罪”类似于后世的盗罪、贼罪 西周时期将审理民事案件所收的费用称为“束矢”
西周时期的借贷契约称为“质剂” 唐朝将有息借贷契约称为“负债” 宋朝的典卖契约是一种不动产的买卖契约 清朝明确规定了房屋出典后的风险责任
西周时期就有关于借贷关系的契约,称为“傅别” 西周时期的买卖契约称为“质剂”,不动产买卖称为“质”,动产买卖称为“剂” 宋代买卖契约分为三种,绝卖、活卖和赊卖 宋代还出现了租赁契约,对房宅的租赁称为“租”、“贷”或“借”,对人畜车马的租赁称为庸、雇
郑国铸刑书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傅别”是西周时期适用于买卖关系的契约形式 所谓“殷彝”指的是商朝的法律 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活动是没落的奴隶主贵族阶级挽救其统治的重大措施
西周时期奉行“德主刑辅”的治国思想,要求统治者应具有“敬天、敬祖、保民”的道德品行 西周时期,男女离婚的法定理由称为“七出”,即若具法定七种理由之一,男女即可离婚 西周时期,张三和李四就买卖一头黄牛所签订之契约称为“质剂”,因此产生的纠纷法官审理称为“听讼” 《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具有六篇制的法典结构,其中《具法》相当于现代刑法的总则部分,置于法典最后
西周时期就已经确立了类推原则 最能体现西周时期宗法等级制度的刑法原则是老幼废疾减刑原则 西周时期有关“质剂”和“傅别”的划分体现了区分故意和过失的刑法适用原则 西周时期的“八辟”之法是后世“八议”制度的渊源
西周时期实行“附从轻,赦从重”的刑法原则 亲亲相隐首次确立于西周时期 西周在审判制度上“以两剂禁民狱”,所谓“两剂”就是两份买卖契约 “七出”、“三不去”为西周时期婚姻解除的制度
西周时期的买卖契约称为“傅别” 西周时期实行“德主刑辅”的立法指导思想 西周时期的“六礼”属于婚姻成立的法定程序 西周时期已经对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进行了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