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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代理人应当在纳税人外出生产经营之前,持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代理人要明确告知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使用期限,不能过期使用 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后,代理人应当提醒纳税人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 代理人应当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届满后30日内,持该证明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缴销手续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以前纳税情况进行税务检查时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 对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已采取扣押商品、货物的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未缴纳的。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
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证明 纳税人迁移通知书 纳税人税务登记迁移证明 纳税人税务代征通知书
纳税人应当在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 纳税人税务登记表的内容发生变更,但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未发生变化的,税务机关应重新换发税务登记证 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需要向税务机关结算应纳税款、滞纳金等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发生解散,依法终止纳税义务,首先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随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为履行纳税义务就有关纳税事宜依法向税务机关办理登记的一种法定手续 纳税人开业、变更、注销等需要进行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是整个税收征收管理的核心 税务登记的作用在于掌握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和税源分布情况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进行生产经营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管证》 纳税人可以在到达经营地进行生产、经营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报验登记 外出经营活动结束,纳税人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按规定结清税款、缴销未使用完的发票
税务登记 纳税申报 注销税务登记 领取税务登记证 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 纳税人税务登记表的内容发生变更但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未发生变化的,税务机关要重新核发税务髓记证件 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等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实行一地一证原则
纳税人被吊销营业执照的,自吊销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的内容涉及税种、税率、税目变化的,应变更税种登记 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登记后,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纳税人因生产经营场所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应当在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 纳税人税务登记表的内容发生变更,但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未发生变化的,税务机关应重新换发税务登记证 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需要向税务机关结算应纳税款、滞纳金等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发生解散,依法终止纳税义务,首先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随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 纳税人税务登记表的内容发生变更但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未发生变化的,税务机关要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等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实行一地一证原则
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 纳税人税务登记表的内容发生变更但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未发生变化的,税务机关要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等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实行一地一证原则
税务登记 纳税申报 注销税务登记 填写税务登记表 变更税务登记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 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 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进行生产经营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管证》 纳税人可以在到达经营地进行生产、经营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报验登记 外出经营活动结束,纳税人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按规定结清税款。缴销未使用完的发票
由代理人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前,代理人应当提醒纳税人结清税款、缴销发票 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代理人应当在纳税人外出生产经营之前,持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代理人应当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该证明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缴销手续 代理人要明确告知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使用期限,不能过期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