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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都是成都的,结婚时候办了生育服务证,结果不慎丢失。现已怀孕,不知怎么办?能否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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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结婚后  怀孕前  怀孕后 3 个月至生育前  生育前  
双方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证明;  已收养子女的,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明;  具有省条例规定的特殊情形之一的证明  
应暂缓结婚  不能结婚  可以结婚,但不宜生育  应限制生育  不能结婚、不能生育  
双方的户口簿  双方的身份证  结婚证  陈某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证明  乙乡人民政府出具的李某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  
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结婚证  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  生育保险缴交信息  
双方的户口簿  双方的身份证  结婚证  陈某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证明  乙乡人民政府出具的李某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  
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夫妻双方的《结婚证》;  《婚育证明》或者户籍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过中机构为其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夫妻双方要求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申请;  夫妻双方从业单位或者村(居)委员会的证明。  
身份证  户口本  结婚证  工作证  
可以结婚禁止生育  可以结婚限制生育  可以结婚及生育  暂缓结婚  不能结婚  
依法结婚后  怀孕前  怀孕后3个月至生育前  生育前  
夫妻《身份证》  《结婚证》  《婚育证明》或户籍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为其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夫妻双方单位证明  
可以结婚  暂缓结婚  可以结婚但禁止生育  立即限制生育  不能结婚  
可以结婚  暂缓结婚  可以结婚但禁止生育  立即限制生育  不能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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