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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男,25岁,一贯逞强好胜,特别喜爱炫耀。某日晚上,与一帮小痞子喝酒。酒过三巡,有一人乙嘲笑他光爱吹牛,只是嘴上好占便宜,到现在为止还是个童男子。甲仗着酒力,大声说道:“谁说我是童男子!我今天就做给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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嘲笑孙某"童男子"隐含了怂恿其实施强奸罪的意思,因而是教唆犯  王某嘲笑孙某"童男子"并没有让其实施犯罪的明确意图,不成立教唆  如果孙某未满14周岁,王某教唆孙某实施强奸构成强奸罪,是正犯  本案中被教唆人孙某强奸未遂,对于王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孙某是由于醉酒乱性才起奸淫他人之意,这种行为并不是他的本意,也不是他所能控制的,其主观心态不是犯罪故意,因此他的行为只是一般违法,不应当认为是犯罪  孙某醉酒后意识不清状态下实施的行为可以类比于间歇性精神病人的发病期实施的行为,这个时候他们都属于无行为能力人。根据《刑法》第18条无行为能力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不负刑事责任,因此孙某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甚至连违法都算不上  根据孙某犯错后的悔改表现可以得知其对自己醉酒时的所作所为确实不知情,况且孙某的行为根本就没有造成危害,没有受害者不具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就不是犯罪  孙某应当对其醉酒时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构成强奸罪  是对象认识错误,属不能犯  犯罪形态是未遂  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但非法闯入宿舍的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构成强奸罪  是对象认识错误,属不能犯  犯罪形态是未遂  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但非法闯入宿舍的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是犯罪未遂  是犯罪中止  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  是犯罪既遂  
嘲笑孙某“童男子”隐含了怂恿其实施强奸罪的意思,因而是教唆犯  王某嘲笑孙某“童男子”并没有让其实施犯罪的明确意图,不成立教唆  如果孙某未满“周岁,王某教唆孙某实施强奸构成强奸罪,是正犯  本案中被教唆人孙某强奸未遂,对于王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构成强奸罪  是对象认识错误,属不能犯  犯罪形态是未遂  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但非法闯入宿舍的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构成强奸罪  是对象认识错误,属不能犯  犯罪形态是未遂  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但非法闯入宿舍的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嘲笑孙某“童男子”隐含了怂恿其实施强奸罪的意思,因而是教唆犯  王某嘲笑孙某“童男子”并没有让其实施犯罪的明确意图,不成立教唆  如果孙某未满14周岁,王某教唆孙某实施强奸构成强奸罪,是正犯  本案中被教唆人刊、某强奸未遂,对于王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构成强奸罪  是对象认识错误,属不能犯  犯罪形态是未遂  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但非法闯入宿舍的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孙某是由于醉酒乱性才起奸淫他人之意,这种行为并不是他的本意,也不是他所能控制的,其主观心态不是犯罪故意,因此他的行为只是一般违法,不应当认为是犯罪  孙某醉酒后意识不清状态下实施的行为可以类比于间歇性精神病人的发病期实施的行为,这个时候他们都属于无行为能力人。根据《刑法》第18条无行为能力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不负刑事责任,因此孙某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甚至连违法都算不上  根据孙某犯错后的悔改表现可以得知其对自己醉酒时的所作所为确实不知情,况且孙某的行为根本就没有造成危害,没有受害者不具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就不是犯罪  孙某应当对其醉酒时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孙某是由于醉酒乱性才起奸淫他人之意,这种行为并不是他的本意,也不是他所能控制的,其主观心态不是犯罪故意,因此他的行为只是一般违法,不应当认为是犯罪  孙某醉酒后意识不清状态下实施的行为可以类比于间歇性精神病人的发病期实施的行为,这个时候他们都属于无行为能力人。根据《刑法》第18条无行为能力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不负刑事责任,因此孙某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甚至连违法都算不上  根据刊、某犯错后的悔改表现可以得知其对自己醉酒时的所作所为确实不知情,况且孙某的行为根本就没有造成危害,没有受害者不具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就不是犯罪  孙某应当对其醉酒时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嘲笑孙某“童男子”隐含了怂恿其实施强奸罪的意思,因而是教唆犯  王某嘲笑孙某“童男子”并没有让其实施犯罪的明确意图,不成立教唆  如果孙某未满14周岁,王某教唆孙某实施强奸构成强奸罪,是正犯  本案中被教唆人孙某强奸未遂,对于王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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