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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3年通过的选举法规定,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各省按每80万人选代表1人,直辖市和人口在50万以上的省辖市按每10万人选代表1人。 1979年修订的选举法规定,自治州、县、自治县人大代表中,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4倍于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省、自治区人大为5:1,全国人大为8:1。 1995年修改的选举法规定,省、自治区和全国人大代表中,农村每一代表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为4:1,自治州、县、自治县仍是4:1。 2010年修改的选举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2:1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
1953年通过的选举法规定,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各省按每80万人选代表1人,直辖市和人口在50万以上的省辖市按10万人选代表1人 1979年修订的选举法规定,自治州、县、自治县人大代表中,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4倍于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省、自治区人大为5:1,全国人大为8:1 1995年修改的选举法规定,省、自治区和全国人大代表中,农村每一代表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为4:1,自治州、县、自治县仍是4:1 2010年修改的选举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2:1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
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在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人口特少的乡、民族乡、镇,至少应有代表一人 散居的少数民族应选当地人大代表,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少于当地人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的代表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
1953年通过的选举法规定,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各省按每80万人选代表1人,直辖市和人口在50万以上的省辖市按10万人选代表1人 1979年修订的选举法规定,自治州、县、自治县人大代表中,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4倍于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省、自治区人大为5:1,全国人大为8:1 1995年修改的选举法规定,省、自治区和全国人大代表中,农村每一代表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为4:1 2010年修改的选举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2:1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
使我国城乡公民的政治权利实现了完全平等 使我国每一位城乡公民都有了选举权 能更好地体现了人人平等、地区平等、民族平等的原则 有利于城乡公民更平等地履行义务
我国的民主进程开始于1979年 代表名额由偏向城市转变为城乡平等 农村取得了与城市平等的发展权利 代表名额由偏向农村转变为城乡平等
我国城乡每名全国人大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相同 我国农村每名全国人大代表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比例为 4:1 我国农村每名全国人大代表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比例为 1:4 我国农村每名全国人大代表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比例为 2:1
1953年通过的选举法规定,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各省按每80万人选代表1人,直辖市和人口在50万以上的直辖市按每10万人选代表1人 1979年修订的选举法规定,自治州、县、自治县人大代表中,农村每一代表的人口数4倍于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省、自治区人大为5:1,全国人大为8:1 1995年修改的选举法规定,省、自治区和全国人大代表中,农村每一代表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为4:1,自治州、县、自治县仍是4:1 2010年修改的选举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2:1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
我国的民主进程开始于1979年 代表名额由偏向城市转变为城乡平等 农村取得了与城市平等的发展权利 代表名额由偏向农村转变为城乡平等
拓宽农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渠道 保证人大代表平等地行使权利 从制度层面消除城乡选举差别 在立法和制定重大决策层面更好地维护农民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