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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上市公司应在6个月内发行证券 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前发生重大事项的,应暂缓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证券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上市公司,自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之日起3个月后,可再次提出证券发行申请
发行人董事会决议 发行人关于本次证券发行的申请报告 发行公告 发行人股__会决议 新公开发行公告
予以核准的,中国证监会出具核准公开发行的文件 不予核准的,中国证监会出具书面意见,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证券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上市公司,自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之日起6个月后,可再次提出证券发行申请 中国证监会自受理申请文件到作出决定的期限为3个月,发行人根据要求补充、修改发行申请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前发生重大事项的,应暂缓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该事项对本次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影响的,发行证券的申请应重新经过中国证监会核准
证监会依法核准发行的债券 证监会依法核准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债券 证券的发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对发行人进行辅导前 签订保荐协议前 决定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后 决定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前
发行人股__会决议 募集说明书(申报稿) 募集说明书摘要 发行公告(发审会后按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供)
证券发行保荐书 保荐工作报告 法律意见书 律师工作报告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 发行人最近3年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 最近1年的比较式财务报表 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前次募集资金运用状况的专项报告
发行人申请报告 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和股__会决议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 公告的其他相关信息__文件
发行人股__会决议 募集说明书(申报稿) 募集说明书摘要 发行公告(发审会后按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供)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 发行人最近3年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 最近1年的比较式财务报表 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的,发行人应当同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 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 证券承销采取代销或包销方式 上市公司向原股东配售股份应当采用包销方式发行
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上市公司应在6个月内发行证券 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前发生重大事项的,应暂缓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证券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上市公司,自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之日起3个月后,可再次提出证券发行申请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 发行人最近3年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 最近1年的比较式财务报表 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