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X题卡 > 所有题目 > 题目详情

关于印发《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办公室会议纪要的通知》,其作者是()。

查看本题答案

你可能感兴趣的试题

撤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不予登记的决定,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重新作出决定  确认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决定违法  确认张某的申请设立登记行为合法有效  责令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张某进行设立登记,并发给营业执照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市、县、区(指县级以上的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地; (-’ 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甲市河中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甲市茂林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甲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A和B  
只能以河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被告  只能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被告  以河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共同被告  由胡某在河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之间任选其一作为被告  
应当以该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被告  应当以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被告  应当以该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共同被告  应当以该县人民政府为被告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权的机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南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分公司所在地的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市(地)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工商行政管理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不设区的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局  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石家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鹿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可以将市工商局和省工商局列为共同被告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  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只能以河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被告  只能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被告  以河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共同被告  由胡某在河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之间任选其一作为被告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  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地(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  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乡级工商行政管理所  

热门试题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