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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批发企业经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经营疫苗 药品批发企业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经营疫苗 药品批发企业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经营疫苗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经营疫苗 药品零售企业经省级药品l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经营疫苗
应当立即停止接种、分发、供应、销售,并立即向所在地的市级卫生主管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应立即召回,退货给供应商 接到报告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假劣或者质量可疑的疫苗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 接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立即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同时向上级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知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立即停止接种,分发该疫苗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通知后立即停止接种,分发该疫苗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立即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疫苗生产企业要求,将该批疫苗退回生产企业查明质量问题 接到报告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该批疫苗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
依法移交卫生行政部门 组织接种单位销毁 依法查封,扣押 采取应急处理措施 立即停止销售
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销售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所有销售药品的地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有关管理部门报告
接到报告的负责药品監督管理的部门, 对脱离冷链和来源不明的疫苗, 应立即令召回 接到报告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 应当对假劣或者质量可疑的疫苗依法采取查封、 扣押等措施 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 应当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 应当立即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P>
立即停止接种,分发,供应,销售 立即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立即向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立即收回,销毁假劣疫苗或质量可疑的疫苗 接到报告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假劣或者质量可疑的疫苗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以上都是
依法移交卫生行政部门 组织接种单位销毁 依法查封,扣押 采取应急处理措施 立即停止销售(分隔符)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立即停止销售 组织接种单位销毁 依法查封、扣押 采取应急处理措施
发现假劣或者质量可疑的疫苗,应当立即停止接种,分发,供应,销售,并立即向所在地的县级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发现假劣或者质量可疑的疫苗,应当立即停止接种,分发,供应,销售,并立即向所在地的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接到报告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假劣或者质量可疑的疫苗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 接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立即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同时向上级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发现假劣或者质量可疑的疫苗,应立即召回,自行销毁
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知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立即停止接种、分发该疫苗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通知后立即停止接种、分发该疫苗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立即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疫苗生产企业要求,将该批疫苗退回生产企业查明质量问题 接到报告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该批疫苗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
接到报告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对脱离冷链和来源不明的疫苗,应立即责令召回 接到报告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假劣或者质量可疑的疫苗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 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
发现单位应立即向所在地卫生主管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发现单位应当立即停止接种、分发、供应,退回原供应单位并做好记录 卫生主管部门应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指施,同时向上级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药品控督管理部门应当对质量可疑疫苗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
依法移交卫生行政部门 组织接种单位销毁 依法查封,扣押 采取应急处理措施 立即停止销售(分隔符)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规定
依法移交卫生行政部门 组织接种单位销毁 依法查封、扣押 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立即停止销售
依法移交卫生行政部门 组织接种单位销毁 依法查封,扣押 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立即停止销售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