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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行政复议由上一级主管部门管辖 公安行政复议由上一级主管部门管辖 计生行政复议由上一级主管部门管辖 税务行政复议由上一级主管部门管辖
海关行政复议由上一级主管部门管辖 公安行政复议由上一级主管部门管辖 计生行政复议由上一级主管部门管辖 税务行政复议由上一级主管部门管辖
海关行政复议的管辖,是指有关海关复议机关在受理海关行政复议案件上的分工和权限 海关行政复议实行上级复议的原则,即对海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海关的上一级海关为复议机关 对海关总署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海关总署为复议机关 两个以上海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海关总署为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机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不适用调解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
中止前已进行的复议行为仍然有效 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中止、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应当告知有关当事人 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中止
行政复议是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 以行政复议为终局决定的,行政相对人只能申请复议,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的范围只能是抽象行政行为 行政处分和其他人事处理决定也可以行政复议
海关行政复议由上一级主管部门管辖 公安行政复议由上一级主管部门管辖 计生行政复议由上一级主管部门管辖 税务行政复议由上一级主管部门管辖
转送管辖的案件必须属于特殊管辖的复议案件 转送机关必须是县级人民政府,且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 转送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转送有关复议机关 受转送的复议机关对移送的案件也没有管辖权的,可以自行移送给其他有管辖权的复议机关
下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及时将重大行政复议决定报上级行政复议机关批准 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依照民事诉讼关于期间的规定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应缴纳一定的受理费 当事人对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不能再行提起行政复议
某甲因土地使用权被本县土地局违反法定程序收回,可以向市土地局申请行政复议 某甲因土地使用权被本县土地局违反法定程序收回,可以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某外贸企业对某海关作出的其出口货物不予退税的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该海关所在地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某外贸企业对某海关作出的其出口货物不予退税的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该海关的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协议,由申请人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 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行政复议调解书应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 行政复议调解书生效后一方反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恢复复议审理程序,作出复议决定 行政赔偿纠纷和行政补偿纠纷可适用调解
行政复议不是行政机关依照自己的职权主动进行的 行政复议权只能由法定机关行使 行政复议的审查对象是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同行政诉讼一样不能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该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转送有关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吴某 如果受转送的复议机关认为对该转送案件确无管辖权,应当告知吴某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 只能由县级人民政府转送管辖 受转送的复议机关不能拒绝接受转送,也不能再自行转送给其他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期间一般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申请人可在申请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3名以上单数的行政复议人员参加 行政复议人员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时,可以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向有关人员进行询问 需要现场勘验的,现场勘验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行政复议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2人
行政复议期间行政行为停止执行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的可以停止执行 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的可以停止执行 法律没有规定停止执行的不停止执行
只能申请参加行政复议 在行政复议中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 有权查阅有关材料
海关行政复议的管辖,是指有关海关复议机关在受理海关行政复议案件上的分工和权限 海关行政复议实行上级复议的原则,即对海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海关的上一级海关为复议机关 对海关总署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海关总署为复议机关 两个以上海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海关总署为复议机关
对海关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国务院部门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务院申请行政复议 对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只能是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管理相对人 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应当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 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