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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蓄管理条例》 《通知存款管理办法》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支付结算办法》
不准单位之间相互拆借资金。 不准保留帐外公款。 不准利用存款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者支取现金。 不准谎报用途套用现金。
百分之十至二十; 百分之二十至三十; 百分之三十至五十; 百分之五十至一百。
百分之十至二十 百分之二十至三十 百分之三十至五十 百分之五十至一百
百分之十至二十 百分之二十至三十 百分之三十至五十 百分之五十至一百
收购单位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支付的价款 支付个人的各种奖金 向供货单位支付1500元货款 职工工资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 《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现金结算 转账结算 现金与转账并用 尽可能使用现金结算
转账结算凭证在经济往来中具有现金相同的支付能力。 开户单位需要增加或者减少库存现金限额的, 应提前向开户银行备案。 单位之间不允许互借现金。 一个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开户银行对开户单位收支、 使用现金进行监督管理 单位向个人支付现金不能超过规定的现金限额 单位可用现金购买办公用品 单位可用现金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质
单位之间相互借用现金 谎报用途套取现金 利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 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账户
不准白条抵库 不准单位之间相互借用现金 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 禁止发行变相货币
10%-30% 10%-50% 30%-50% 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