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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系国家,制定法和判例法都是正式的法律渊源,承认法官有创制法律的职能 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往往以编纂而成的法典形式出现 在诉讼程序方面,英美法系国家一般采用对抗制,实行当事人主义 从法哲学角度来看,英美法系主要体现了理性主义的倾向
诉讼程序不同 法官权限不同 法律渊源不同 裁判方式不同
法系是具有共性或共同历史传统的法律的总称,因此,影响法系形成的因素是历史传统 普通法法系是以英国和美国的普通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因此又称英美法系 两大法系在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阶级本质、总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等方面都是一致的 英美法系在法律发展中,法官具有突出作用,因此,英美法系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重心
英美法系是以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为基础的英国法和仿效其法律的美国以及其他国家、地区的法律的总称 英美法系国家的诉讼活动采取讯问式审理,法官处于仲裁者地位 英美法系国家的诉讼活动实行“诉讼中心主义” 英美法系国家主要采取判例法形式,此外也存在单行法律、法规等制定法
英美法系是以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为基础的英国法和仿效其法律的美国以及其他国家、地区的法律的总称 英美法系国家的诉讼活动采取讯问式审理,法官处于仲裁者地位 英美法系国家的诉讼活动实行“诉讼中心主义” 英美法系国家主要采取判例法形式,此外也存在单行法律、法规等制定法
大陆法系国家的诉讼中法官居于中心地位;而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一般充当消极的、中立的裁定者的角色 大陆法系国家采用成文法的形式编纂法律;英美法系国家则从不采用成文法的形式 大陆法系国家法的基本分类是公法和私法;英美法系国家法的基本分类是普通法和衡平法 大陆法系国家正式的法的渊源只是指制定法;英美法系国家正式的法的渊源则仅指判例法
英美法系是以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为基础的英国法和仿效其法律的美国以及其他国家、地区的法律的总称 英美法系国家的诉讼活动采取讯问式审理,法官处于仲裁者地位 英美法系国家的诉讼活动实行“诉讼中心主义” 英美法系国家主要采取判例法形式,此外也存在单行法律、法规等少量制定法
大陆法系的法官只能适用法律 英美法系的法官只能适用法律 大陆法系的法官可以在一定的范围内创造法律 英美法系的法官可以在一定的范围内创造法律
英美法系国家法的基本分类是公法和私法 英美法系国家的诉讼一般采用审讯方式,奉行干涉主义 判例是英美法系国家正式的法的渊源 英美法系法院都有司法审查权
英美法系是以英美普通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普通法法系的分布范围包括英国本土(苏格兰除外)、爱尔兰、美国(路易斯安那州除外)、加拿大(魁北克省除外)、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历史上曾是英国的殖民地、附属国的许多国家和地区 英美法系国家中法院都具有“司法审查权” 由于法系的划分主要是依法律的历史传统进行的,同一法系具有基本相同的法律传统,因此英国法和美国法基本上没有大的区别
英美法系又可以称为法典法系 我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属于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国家中,有些国家实行不成文__制 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源于罗马法
英美法系国家法的基本分类是公法和私法 英美法系国家的诉讼一般采用审讯方式,奉行干涉主义 判例是英美法系国家正式的法的渊源 英美法系法院有司法审查权
英美法系也可以称为判例法法系 “普通法”因属于通行于英国的制定法而得名 英美法系是根据法典编纂的传统形成的 衡平法是议会与大法官共同创制的
大陆法系的正式法律渊源只有制定法,而不包括判例法;英美法系则恰好相反 和英美法系相比,大陆法系具有变革相对缓慢,保守性的特点 大陆法系实行法典化,而英美法系则通常不倾向法典形式 大陆法系在诉讼中奉行干涉主义,英美法系则采用对抗制,实行当事人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