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及以上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将符合情形的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列入本辖区旅游市场黑名单 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可以通过政府信息共享机制、人民法院网站等多种渠道获取信息 自然人被列入旅游市场黑名单的,应事前告知 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在被告知或者信息公示后的5个工作日内,有权向列入机关提交书面陈述、申辩及相关证明材料,列人机关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如“黑名单”主体之前已被列入“红名单”,应将相关信息告知“红名单”列入部门,列入部门将其从“红名单”中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