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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属于现代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代表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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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目前为止,中外法学家在法的概念上已经达成共识  传统的自然法理论以内容的正确性、权威性制定和社会性要素作为法的概念的定义要素  依据人们在定义法的概念时对法与道德的关系的不同主张,大致可以将法的概念区分为两种立场,即实证主义法的概念和非实证主义法的概念或自然法的概念  以奥斯丁、哈特和凯尔森为主要代表的分析主义法学,属于非实证主义法学  
新分析法学  分析法学  实证主义法学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  
实证主义法律理论认为法学的研究对象是“应当是怎样的法”  实证主义法律理论认为法律和道德之间没有本质的、必然的联系  实证主义法律理论大多会坚持认为“恶法亦法”  奥斯丁、哈特、凯尔森等人是法律实证主义的代表,而阿列克西则持不同观点  
法只能存在于阶级社会之中,但道德在法律和国家形成之前便已经出现,在法律和国家消亡以后,仍然会存在  就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而言,道德的调整范围大于法律  自然法学派和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都认为实在法不是法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认为,法与道德在本质上没有必然的联系  
凡承认法与道德在概念上存在必然联系的,皆为实证主义法学  古典自然法学认为“恶法非法”,而实证主义法学则认为“恶法亦法”  实证主义法学的立场并不以道德或内容的正确性作为法的首要定义要素  阿列克西的“三条道路”不属于实证主义法学之立场  
自然法学派认为,实在法不是法律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认为,法与道德在本质上没有必然的联系  中国古代的儒家认为,治理国家只能靠道德,不能靠法律  近现代的法学家大多倾向于否定“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的说法  
良法亦法  法律与道德在内容上有重合之处,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  法律是一种社会规范,具有规范性  法律与道德没有本质上的必然联系  
罗马法学派  社会法学派  注释法学派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  
自然法学派认为,实在法不是法律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认为,法与道德在本质上没有必然的联系  中国古代的儒家认为,治理国家只能靠道德,不能用法律  近现代的法学家大多倾向于否定“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的说法  
自然法学  社会学法学  历史法学  新自然法学  
凡承认法与道德相联系的皆为非实证主义法学  “恶法亦法”是非实证主义法学的立场  实证主义并不否认道德对法律的影响,只是不以道德正确作为法的首要定义要素  阿列克西的“第三条道路”不属于实证主义法学之立场  
自然法学派认为,实在法不是法律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认为,法与道德在本质上没有必然的联系  古代的儒家认为,治理国家只能靠道德,不能用法律  近现代的法学家大多倾向于否定“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的说法  
法只能存在于阶级社会之中,但道德在法律和国家形成之前便已经出现,在法律和国家消亡以后,仍然会存在  就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而言,道德的调整范围大于法律  自然法学派和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都认为实在法不是法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认为,法与道德在本质上没有必然的联系  
是否承认“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是区分实证主义与非实证主义的主要标准  无论是实证主义还是非实证主义,都可能认同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观点  依据承认规则,实证主义学派可能将道德作为法的效力的条件之一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这种观点应属于社会法学派的基本观点  
实证主义法学认为,在“实际上是怎样的法”与“应该是怎样的法”之间不存在概念上的必然联系  非实证主义法学在定义法的概念时并不必然排除社会实效性要素和权威性制定要素  所有的非实证主义法学都可以被看作是古典自然法学  仅根据社会实效性要素,并不能将实证主义法学派、非实证主义法学派和其他法学派(比如社会法学派)在法定义上的观点区别开来  
奥斯丁  孔德  弗兰克  凯尔森  哈特